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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誤上國道被逼車拔鑰匙,被告沒事不起事!?

某些人看到案例判定“緊急避難“
就沾沾自喜想擴大認定緊急避難
但今天這案例也是這檢方認定
其他人是否這樣判……不一定~~
別擴大解讀以後看國道有騎士就去逼
就能被認定緊急避難
如果這樣有正義感~~
記得看到大車違規也去逼停~~

不要正義感只會挑軟柿子~~~

acrobat1 wrote:
假設逼車過程導致騎士摔車受傷,不知法官會怎麼判?


受傷就當然過當,不符合要件

所以要上國道的機車知道嗎?遇到攔車要直接撞上去,這樣對方就一定會有責任
這社會人與人之間關係越來越冷漠,絕對是一些無知的民眾造成

一個簡單不過的防衛性行為,卻被檢討剝奪自由? 侵占?

機車上國道會不會造成本身事故我是不知道啦

我只知道一些汽車駕駛或許會因為機車誤上國道所衍生出的駕駛行為而造成更重大的連環事故

這可不能說"又沒發生"吧

難道最嚴重的事實都要發生了, 為了反對而反對的人才會住嘴嗎?

miamivice wrote:
反之亦然正常人不會...(恕刪)

當然~~
如果你的個人見解也是偏袒某方面
當然會莫視“擴大緊急避難原則“的網友言論
你也說了~檢方認定標準不一
所以討論串中某些擴大緊急避難原則網友
也是有問題~~
這個案例就等於說,有路人在旁邊跌倒受傷了,我好心去幫忙關心卻被人說,是他害我受傷的,先於法令就是機車不能開國道,莫非以後連國道警察看到違規也不能阻止,反正大家都已妨害自由反駁就好。
chris32 wrote:
犯法也算自由?
給車...(恕刪)


進行避難行為,以刑法三階理論來說,在第一階構成要件部分一般會符合某罪的構成要件,但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規定不罰,是在第二階有無違法性時,排除違法性。

沒念過法律沒關係,但沒念過法律,不求證,又不受教,任意以自己的情感來曲解法律、貶低法律(立法不佳是另外一回事),就不應該了。胡亂抨擊,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恐怕違法勢力興起(包括官方行政部門),受害還是小老百姓。

法律作為社會科學,在西方國家,可以上溯到羅馬帝國時期(羅馬法)。

許雅媚 wrote:
外國125已經可以上高速公路了


外國吸大麻不犯法....
你在台灣試試...





Speed Wick wrote:
謝謝理盲們
你們要不...(恕刪)

已通過司法特考的人專業角度看
這個緊急避難算是下的非常好內
不知道是自創的還是之前有案例
如果是自創算是非常有才
重機騎士看到判決後 玻璃心就碎了


什麼是不起事?

以一擋百萬眾一心 wrote:
已通過司法特考的人專業角度看
這個緊急避難算是下的非常好內
不知道是自創的還是之前有案例
如果是自創算是非常有才


哇!高手耶

小弟在 45樓 回了一些內容

請問若騎士以這個論述基礎去申請再議,有沒有成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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