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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建立[路權]觀念很重要!


Yang咩 wrote:
前面都說有這麼多了...(恕刪)

您誤會了

小弟只是說說超車道在交通部的見解下
有什麽結果而已
8924132 wrote:
您也沒看到小弟說超車道跟絕對速度無關嗎?

問題是超車道為何要與絕對速度無關阿??
以最高限速行駛
就是一直在超車阿
超速的人
就先錯了阿!!
沒超速的人
也不會覺得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有甚麼影響
不是嗎??
所以還是要回歸到到底超速的人有沒有主張其為合法行駛內側車道呀??
giobling wrote:
問題是超車道為何要與...(恕刪)


之前有聽某電台在說,呼籲駕駛在內車道至少90-110,很傻眼
giobling wrote:
問題是超車道為何要與絕對速度無關阿??
以最高限速行駛
就是一直在超車阿
超速的人
就先錯了阿!!
沒超速的人
也不會覺得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有甚麼影響
不是嗎??
所以還是要回歸到到底超速的人有沒有主張其為合法行駛內側車道呀??

這沒超速也沒超車道可以用啊
超完不回中線
就只是等著唇亡齒寒而已


不到最高速限超車
目前也是無法可罰喔


那些超空氣的
就只是變成衝擊波導體而已


https://www.ptt.cc/bbs/Civil/M.1389405250.A.2E4.html

衝擊波的發生 是在於當兩股特性不同的車流相遇/交互作用時所產生的
衝擊波公式=(VbKb-VaKa)/(Kb-Ka)

Va與Vb 分別為上游車流 與下游車流 的速度

Ka與Kb 分別為上游車流 與下游車流 的密度

這裡上游車流為:50km/h 密度32veh/km的車隊

下游車流為:上游車流遇到紅燈後 變成 速度為0 密度為155veh/km的停等車隊

所以Va = 50, Ka = 32 , Vb = 0 , Kb = 155

衝擊波速度 = (0*155-50*32)/(155-32)=-13.008 km/h

為"負號" 因此衝擊波方向與上游車流相反,為往後傳遞



所以,塞車是種能量傳遞
跟"密度"有關
超車道是用來改變車流密度
防止產生衝擊波


在車速有快有慢的狀況下
台灣這種遊戲規則
只會造成悲劇


幻想能開最高速限
好傻好天真

8924132 wrote:
衝擊波的發生 是在於當兩股特性不同的車流相遇/交互作用時所產生的
衝擊波公式=(VbKb-VaKa)/(Kb-Ka)
Va與Vb 分別為上游車流 與下游車流 的速度
Ka與Kb 分別為上游車流 與下游車流 的密度
這裡上游車流為:50km/h 密度32veh/km的車隊
下游車流為:上游車流遇到紅燈後 變成 速度為0 密度為155veh/km的停等車隊
所以Va = 50, Ka = 32 , Vb = 0 , Kb = 155
衝擊波速度 = (0*155-50*32)/(155-32)=-13.008 km/h
為"負號" 因此衝擊波方向與上游車流相反,為往後傳遞
所以,塞車是種能量傳遞
跟"密度"有關
超車道是用來改變車流密度
防止產生衝擊波
在車速有快有慢的狀況下
台灣這種遊戲規則
只會造成悲劇
幻想能開最高速限
好傻好天真

所以!!!
閣下的理論是:
塞車是因為衝擊波往上游傳遞??
而衝擊波的產生的原因是兩股特性不同的車流相遇/交互作用??
giobling wrote:
所以!!!閣下的理...(恕刪)

那只不過是一種物理反應而已

小弟是告訴大家結果而已


安全間隔時間是兩秒
理論上,一小時能通過1800台車
人家能超過理論最大值
還開的比我們快喔


飆車的比我們多
還比我們安全
是不是弄錯什麼了?

8924132 wrote:
那只不過是一種物理反應而已
小弟是告訴大家結果而已


所以
也就是說
衝擊波並不是因為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而產生??
呵呵
說真的
我真想為閣下鼓掌
看不懂閣下那一大篇圖文並茂衝擊波理論的人
還真會被閣下唬過去

giobling wrote:
所以也就是說衝擊波...(恕刪)

所以,最高速限的遇到不到最高速限超車的
會不會有衝擊波?


追撞就像真愛一樣
總是來得那麼突然那麼快


喔~密度越高
減速幅度越大呢
個人認為[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這條法令,是治絲益棼的主因.




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 何謂[最高速限]? 是規定的最高速限? 或是加10KM後的寬限值???

一般車輛的[快樂表]可以反應真實的[最高速限]嗎??

只要車主自認以快樂表所顯示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 就可以[不需禮讓後車超車].那[超車道]的功能不就全廢了嗎???

就像網友說的,那內側車道應該正名為[最高速限車道]!




若是以我建議的[路權]觀念來立法, 紛爭就會減少很多!


[路權]觀念用在執法上 ,對警察機關是最好的.

例如: 後車追撞前車 ,就是後車全責. 轉彎車與直行車碰撞, 轉彎車全責.

就不會像採用[路權]觀念的以前, 後車追撞前車 ,後車還會灰是前車急剎, 錯不在他.

轉彎車也會灰說他車身都過一半以上了, 是直行車開太快剎不住.....
GOLF5TDI wrote:
個人認為[小型車得...(恕刪)

本來"法律"就寫著"內車道為超車道"了
是還要立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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