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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靠右騎也有事!「看不懂的罰單」檢舉魔人幹的

wetty wrote:

https://t...(恕刪)


警方曾在另一則新聞
說出 原本不會開單的
但因檢舉、文字 變相成為霸王條款
所以不得不開
不開又會有寄首長信箱給予壓力

這則新聞沒記錯的話是今年3~5月的事
當時也是一則有爭議的檢舉

魔人早已干預警方的執法

還大言不慚說最終還是警方開單?
然後責任丟給警方
一屁股拍拍走人

魔人就是這樣
有爭議就拿法條念課文
有爭議就說是警方才能開單 他只能檢舉
有爭議就拿判決書背書 還只拿對他有利的?
有爭議就說政府規劃的 不是他畫 不然就自己抗議

想搞的所有爭議都不關魔人的事
撇清任何責任

真的越想越噁心
怎麼會有這樣的邏輯行為阿?

難怪醫生說....

Sammama wrote:
警方曾在另一則新聞...(恕刪)


講得好像警方都不會審查證據一樣,笑死

alaokj wrote:
道路設計問題被有心...(恕刪)


檢舉闖紅燈. 並排停車. 未打方向燈. 逼車. 違規超車. 噪音車.這些都還可以被理解,而且也絕對支持。

但拿這種道路或法規設計上的瑕疵來檢舉滿足自己檢舉慾望的人跟本就是心態有問題,只能說這種凡事做太絕的人早晚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一樣是敗訴者付錢,付證人旅費喔!


是嗎, 我保留

因為我開過刑事庭, 證人一大堆, 沒聽過跟被訴者收錢這回事,
不過如我所說, 不知證人是誰找的, 或是有要求, 或是刑事民事行政庭規定不同

我只是好奇, 對某造來說(例如被檢舉然後敗訴)非自己聲請的證人, 都要他出錢, 聽起來有點不合常理

當然如果勝訴者另提民事賠償是否能要求我就不知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講得好像警方都...(恕刪)


笑死

有什麼證據可找?
只有照片
只能依照照片
這就是檢舉的弊病...
被有心人士利用

現有又在推給警方?
真的笑死

事實即是如此

我想你不是台東人吧
只是現在在台東生活吧
effo wrote:
當然如果勝訴者另提民事賠償是否能要求我就不知了


交通違規罰單之行政訴訟就算違規者勝訴,

也無法對任何人求償。


還有,

這類罰單之訴訟,法官基本上不會主動要檢舉者出面!(機率1%以下)

為何?

我想附上申訴判決書中,一直出現的紀錄,就可以說明。(如下)

再按「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著有判例,此一判例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意旨相符,仍得引用。再按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 項、第1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盡主張事實及聲明證據之能事,並盡職權調查義務,以查明事實真相,避免真偽不明之情事發生,惟如已盡闡明義務及職權調查義務後,事實仍真偽不明時,則作舉證責任之分配,使應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該不利之結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

1. 違規者對於利己事實 (例如要檢舉者怎樣怎樣),要自己舉證,
所以違規者可以要求檢舉者出庭,法官不會主動要檢舉者出面。

2. 法院有調查義務,所以這時警方提出的資料(內含檢舉者之書面證詞),
應已足夠判斷事情之真偽。(幾乎不會到真偽不明之境界)

所以現今警方找不到檢舉者(匿名檢舉),警方目前幾乎以不舉發處理。
(目前幾乎都是實名檢舉囉)
找不到檢舉者,幾乎不舉發了,怎還有罰單到法院訴訟?

同理,

警方可以聯繫到檢舉者,法院也不用要求檢舉者到庭,
因為警方接到申訴後,由警方詢問檢舉者意見,再遞交法院即可。

所以交通違規檢舉者出庭,目前判決書我只看過4件 (幾百萬件檢舉案中)

檢舉者出庭,(這4件)100%不會是警方或是法院要求的。

嗯, 跟我想得差不多

所以這裏的對話有點雞同鴨講

有些人主張 "死也該死得心服口服, 覺得檢舉人該出現在庭上" (我不討論這個對錯, 不但實務不可能, 就理來說, 如果證據明確, 也沒必要證人出庭呀---即使刑法也是); 講的普遍性的, 而不是不服裁決請庭上傳喚證人

你回的有點跳躍了

Sammama wrote:
笑死

有什麼證據可找?
只有照片
只能依照照片
這就是檢舉的弊病...
被有心人士利用

現有又在推給警方?
真的笑死

事實即是如此

我想你不是台東人吧
只是現在在台東生活吧...(恕刪)



行車攝影機拍下的影片,就罪證確鑿了,標線明顯15公分寬,是道路邊線;依法,道路邊線右側就是路肩,路肩就是不可以行駛.

懂?


跟你這種人雞同鴨講,真的滿浪費時間的.



Sammama wrote:
笑死

有什麼證據可找?
只有照片
只能依照照片
這就是檢舉的弊病...
被有心人士利用

現有又在推給警方?
真的笑死

事實即是如此

我想你不是台東人吧
只是現在在台東生活吧


認定的是警察,開單的是警察
只有照片,如果警察認定照片呈現的不足以舉發
自然就不會開單
警察做最後的認定,不是嗎?
這篇戰場很明顯有人開錯方向了....

戰條規沒什麼意義...事實也很清楚明顯

該戰的是全台灣大小路街巷弄 時時刻刻幾乎都有違規的騎士...

到底該抓到底還是有容許值?

每個人心中答案都不一

但存在報復心態 甚至跟蹤一段路抓其他違規

只因前面被關門不爽 或後面被關門 回家看紀錄器往前翻該車的違規....


這種心態健康嗎?

爭執到底 不如自己開心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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