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前要不要依現場減或不減速是你的選擇與其它人車發生碰撞不是你傷,它傷,你死或他死怎麼賠是雙方與法院的事,人死了長時間官司勞心又勞累,最後還不一定有錢賠人不先想辦法避險卻去爭要不要減速..............速度是你能控制及選擇的事,,發生碰撞後就不是你能控制的事要定義什麼?碰撞才是最蠢的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道路速限50,我一路都開40,並以40的速度通過算不算減速慢行? 數字僅是參考所謂的慢,就是你當下的速度,能清楚看到左右有無來車!就算你慢到快要停車,可是你根本沒看左右,只減速用意何在
這種"強制義務注意別人是否違規"的邏輯本來就很可笑,然後講不過別人了就只能扣帽子,說你看到有人違規一定是故意去撞。違規的態樣那麼多,如何注意的完? 過路口你往左瞄一眼看見車都停了就表示不會有人再闖紅燈了嗎? 還是你過個路口得一直盯住左邊看? 然後萬一有人逆向的呢,你同時也得一直盯著右邊? 那還得注意前車呢,再有甚者,之前還發生過飛機空難擦撞到車子的,那我為了安全是不是還得注意一下天上? 這些法官開車是不是頭像個電風扇一樣全程都在轉?最後還不都是事後諸葛,等事故發生了才表示:我早說你該注意這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