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nyi wrote:
被臨檢,車子停好,鑰匙拔了,立馬乾了
這樣請問警察怎麼舉證我是酒駕?
了不起我是路邊喝酒
沒錯,酒駕用合法手段躲酒測就是這個概念
不用逃臨檢,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路邊停下來,直接開喝給警察看,這樣就無法證明我停車前有酒駕,最壞的打算就是可能在停車時犯了一些違規,這招本來就很棒
但是回歸臨檢抓酒駕的初衷,是為了抓而抓,還是為了避免酒駕造成嚴重車禍才抓?開版內容的事件來說,既然他沒有造成嚴重車禍,那也就不必將他往死裡打了,後面不用扯什麼情境了..萬一/假如/可能/也許/說不定......要扯扯不完啦
就針對當下事實來講,他路邊停車躲臨檢可能有酒駕,但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頂多就是被用盡所有法條找碴,例如違規之類
應該沒有舉發他公共危險罪,不然就會產生反誣告的可能,我是說可能而已....下面回文者請理性點,不要太激動,千萬不要腦殘白爛貓附身
任人超 wrote:
所以對付這種案例還是有方法,只是警察先生比較麻煩些,就是用交通錐圍在他旁邊,他不走也要走。
所以喝酒開車不要心存僥倖。
為什麼被交通錐包圍就要走??可以棄車阿,人離開就好
而且強勢一點的話,民眾可以質疑憑什麼用交通錐包圍一般民車,就算在車內喝酒,就算警察懷疑酒駕,警察可以例行敲窗詢問,但車內可以不理不回,也不能以任何形式的外力來限制或破壞那台車,可以提強制罪,但不一定會成立
臨檢不是想幹啥就可以幹啥,有執法權但不能濫權,警察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酒駕沒抓到就算了還惹的一身腥,不但拿不到抓違規的獎勵,還被影響考績噴了考核獎金,得不償失...
拒酒測判免罰 法院:人民沒有「無端」受測義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新聞稿,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不是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的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
高等行政法院並在文中強調,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也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法院說的真是好!

但人民應該更沒有「無端」被酒駕撞死的義務吧?
但人民應該更沒有「無端」被酒駕撞死的義務吧?
但人民應該更沒有「無端」被酒駕撞死的義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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