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說, 你今天法律要授權人民檢舉, 不能只針對某一個法律授權, 你要所有法律都授權, 否則即是對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即是違反憲法第七條之規定, 亦違反憲法開宗明義之保障民權, 奠定社會安寧, 增進人民福利之立法宗旨
rfasphtml wrote:檢舉魔人別再發一堆情緒性的廢話了!這會影響到你們檢舉成性的性格, 意見跟你不同的,都變魔人了呢,rfasphtml wrote:相信大法官必定會深思熟慮做出合理的解釋 就等你五年,到時你被打槍,我看大法官也要被你當成魔人了,支持你的就深思熟慮,反對你的就見識淺短,真的這麼爛的法律,立委自己修掉就好了,還等你跟大法官喔 ?
rfasphtml wrote:.....檢舉魔人再發再多廢言也無用怎樣?是很不爽?這麼仇恨?你想搞社會仇恨嗎?醬還不破壞社會安寧?還不違憲?...(恕刪) 看來是違魔比較不爽,是違魔很仇恨想找檢舉人,所以是誰破壞社會安寧?你也可以幫忙申請釋憲,而不是在這發廢言,加油
大家團結起來對抗惡法!以後接到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罰單,不要乖乖去繳罰款,跳過申訴(因為沒什麼用),直接提違憲行政訴訟,這很簡單,下載行政訴訟狀,寫好到法院遞狀,並繳交300元訴訟費,內容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形成汽機車駕駛人在法律上之不平等,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違反憲法開宗明義之立法宗旨,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原處分應撤銷。集體提出行政訴訟,加快大法官釋憲,訴訟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反正罰單的錢暫時不用繳,何樂而不為,放心沒事。
rfasphtml wrote:大家團結起來對抗惡法(恕刪) 可以解釋清楚一點嗎...為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就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形成汽機車駕駛人在法律上之不平等,侵害人民自由權利呢.若可行.收到違規的單子.就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