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7382 wrote:
同意,上次在新竹小...(恕刪)
這個警察是合法的執行勤務,應該是模範
違停也是有三六九等級的
關於道路交通違規之正當稽查取締程序,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係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
、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
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
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授權由交通部會
同內政部加以訂定,而內政部警政署依此授權規定所訂定
之「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下稱
該「作業注意事項」),第肆點、具體作法第二條「輕微
違規勸導」第6點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
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所以警察也是有現場裁量權的
就算是民眾檢舉,處理的警察還是可以依此裁量權的規定來檢視是否開單的依據,所以才有"檢舉不一定成案"的情況。
還有就是遇有老人小孩身障者上下車也是法規準予例外的情況,但是若造成事故就還是一樣違規要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