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白目 wrote:一個禮拜來一篇....看了已經很膩拜託,不要再發這種文章了好嗎? 這恐怕很難就像這兒每隔一陣子,一定會冒出有人說:交通檢舉有獎金米白目 wrote:最後...中外線在台灣才是超車道... 中外線超車,這個國道警察局也一樣背書說ok的,請多加利用
pafupafu wrote:當然只有0.1%,說不定還不到呢原因: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背書說ok...(恕刪) 可惜這背書 是建立在 "未依現行法規行政"法律是有位階的下級執法機關並不能違反上級的法律其實 , 是台灣人沒有路權觀念路權就是一種分配及排序不依據法規來分配車道 , 不依法規排次序 ? 怎麼會不亂不是只有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也沒有依據法規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早以廢止!現行高管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寫在前面這句話是說 : 其車道之使用,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是無設置者!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利用中線車道必須是 暫時 及 超越, 都有依法嗎 ?如果外側車道有空間, 卻不回外側車道 ? 就形成 "Middle Lane Hogger"中線車不符法規的構成條件!就是喪失路權! 無路權卻不回到外側車道? 不將外車道空間填滿, 外車道的空間就是浪費掉了!車速受到前方車距的約制!車距受到車流密度的影響!(每一公里長度的車道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了!)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那一個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只要這台車在這個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車道空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並非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的車道空間(車距)?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車距"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不依法律規定離開,蓋再多車道都沒有用! 只要三台車手牽手, 就能癱瘓掉整條高速公路車都龜在中線車道上不離開, 變成內/外車道都無車, 中線車道築起一道車流長城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pafupafu wrote:中外線超車,這個國道警察局也一樣背書說ok的,請多加利用 這也是未依法行政造成的, 這是 沒有法律依據的依據路權, 8-1-1 及8-1-2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以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 , 不可能發生"中外線超車"依據路權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依法被劃為超車道的是"內側車道", 不是中外車道以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 不可能發生"中外線超車"請依據法規, 喪失路權就該離開, 後車才能超越法規不只一條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這才是最不會造成車流的開車方式啊...超車道使用完就退出,有需要再進入在台灣會看到內龜車退到中線,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碰到比他們更慢的龜,另外就是快下交流道了,不得不脫離溫暖的內餡囉ofbokimo wrote:在日本開內線車道(...(恕刪)
herblee wrote:可惜這背書 是建立在 "未依現行法規行政" 那大大可向高公局抗議大大那麼長的文章貼在這太可惜了,因為這兒應該沒有高公局官員如果高公局,和大大看法相同,願意叫國道警察開出罰單我一定第一個配合高公局新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