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歸一句話, 台灣有駕照和沒駕照, 都可以上路, 所以駕照是參考用的, 既然駕照是參考用, 所以處罰吊照是沒有用的處罰吊照沒用的話, 就只能罰錢, 那罰的又只有300~600 (幾十年前的錢很大, 現在很小), 就算改罰6000也沒用, 所以罰錢也沒用所以結果是...........沒用的
Mytexas wrote:台灣在交通品德這塊真的像落後的第三世界啊!只會要求考照時要一次停進路邊停車,實在沒意義! 從小就聽長輩說台灣人駕駛技術可以說是世界最好的長大去國外已開發國家開過車之後才知道頂多只有路邊停車及倒車入庫還有小路會車技術好其他一律是山頂洞人的時代,比未開發國家還爛
Johnny_depp wrote:前兩天偶才在閃紅燈路口停車再開,等側向先到路口的車輛過,馬上被後車叭,通過路口後,後車又繞到偶前面示警一下加速駛離... 補圖不是隨便亂說的閃黃燈路口側向車輛已經到路口很久了,我後到路口禮讓側向車輛先行,不過偶的後車不這樣認為,可能要檢舉偶路口任意停車吧
.展哥. wrote:閃黃燈本來就不該停下來 a. 路口無車閃黃燈當然不用停下來,可以減速,可以慢速,看您要怎麼開b. 但路口有車閃黃燈有規定不准停下來? 不能停下來? 不該停下來? 要直直衝? 哈哈讚啦!不過您一定聽不懂基本邏輯太好的人都不太懂上面a & b兩句話的的歧義偶知道啦,另一個版的情境偶明明在路口停止線前1. 看到閃黃燈2. 看到側向車輛已經突出路中了偶還繼續原速度通過,沒有禮讓側向車輛發生車禍碰撞,偶會無肇責嗎? 呵呵如果側向的車輛是一台老翁騎的車,碰撞後他身亡,偶要不要陪169萬呢? 呵呵
Johnny_depp wrote:a. 路口無車閃黃...(恕刪) 路權概念,幹道車本來就有絕對路權,你禮讓支線車只是慣壞支線車的人台灣恐龍法官太多了,若能落實路權概念,幹線車與支線車碰撞一律將支線車列為肇事主因,保證幹道順暢不小,支線車甚至一些貪小便宜民眾也不敢住巷道但台灣的法官實在呵呵,就連火車被撞還要賠闖平交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