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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合法速度行駛內線的各位.

katana057 wrote:
但你前面說此但書是速限規定,
並不是行駛規定,
...(恕刪)

可能沒說清楚
8-1-3但書是速限規定! , 不是路權規定, 三個車道都可以"此種速限"行駛,沒有指定行駛的意思

只是速限規定沒錯! (速限單位就是公里/每小時, 速限當然要行駛才能跑出多少公里的速限)
但這並不是"指定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其它車道
應該說, 速限多少,最高速限多少, 都和"內側車道"路權無關, 不影響"內側車道"路權的取得或喪失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
無法用"速限"做為進入內側車道, 或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標準。

如果此處是例外推翻原則的關係
但書成立,此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推翻了! 推翻後, 內側車道是什麼車道(路權為何)?
車道(路權分配)沒有了 ? "車道"能被速限規定所取代?

1.若取代超車道 應該說例外情況下,這是行車道, 或是超越道 ? 怎麼會是例外情況下,跳躍為"速限多少"?
問題又來了, 如果例外情況下,速限為多少? 那不是例外時, 就變回超車道嗎? 那非例外超車道速限又是多少?
完全對不起來的兩種不同規定,如何符合 原則VS例外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為車速最快,車速必然會高於中線? 這個例外不但沒有推翻原則?反而包含有某些原則的要素 ?
這能說是例外推翻原則嗎? 例外含有原則要素? 還能稱為例外嗎?

katana057 wrote:
其他你的回復,我都有看,
但對我們之間的論點,
無意義,
...(恕刪)

沒關係, 那只是把前後關連及法理, 該說的理由交待清楚

katana057 wrote:
你堅持只為補充"規定",一定是錯的,
各方各面都說這是種例外,
前面對你說了多少次,
...(恕刪)

錯沒有關係, 問題是必須知道錯在那裏

我知道各方面一直都是這樣說 ,但這些說法站得住腳嗎? 有法理上的依據嗎?
沒關係, 過去幾年都一直是這樣
當我們把key point 證據 一項一項找出來,就會改變
現在當然是不會變, 沒關係
只要把法理一一 條列出來 rule out
除去掉所有不可能的因素,留下來的東西,不論你多麼不願意去相信,但他就是真相!《名偵探柯南》

katana057 wrote:
防衛 ≠ 正當防衛,
...(恕刪)

防衛 ≠ 正當防衛,沒錯
此但書是否為例外排除原則?
不同時空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無法排除"不罰"
"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不罰"的例外,而是不同時間點的不同規定

katana057 wrote:
內側車道(方位車道) ←→ 超車道(功能車道),並不是雙向,
而是 內 → 超,
...(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雙向蘊含
完全可以倒過來 超 → 內
如果問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一定是"超車道為內側車道", 完全沒有疑問。
並沒有超車道為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加速車道, 輔助車道...的可能, 沒有這樣的法規!

而且, 超車是超右邊車道的車,車速必須高於右側的車,內側車道在最左邊,車速最高
超車道必然為內側車道
這是因為車速內快外慢, 在高速公路設計之初, 就一直把超車道放在最內側(左)車道

最高速限車速最快, 為何最高速限行駛,不一定是超車(無法雙向蘊含,但可能是單向)
正因為"最高速限行駛"可能是正在超車,例外不會出現在原則當中,因此不能說成例外)
1.中線車道可能無車,無車可超並不稱為超車
2.中線車道可能有"最高速限車"出現,造成兩車併駛, 併駛並不稱為超車


katana057 wrote:
內側車道 "擔任" 超車道,
且此但書不得牴觸超車道,
超車上無爭議時得以持續行駛。
...(恕刪)

沒錯,且此但書不得牴觸超車道,不牴觸這就不是例外,您所說的就是補充規定, 而不是例外
規定和補充規定,兩者都是規定,並未推翻另一方,只剩一種規定。

超車上無爭議時得以持續行駛。 這就是在說"路權"
持續行駛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非現行法規,舊法用語不宜引用!

超車擁有路權, 擁有路權就能行駛,根本不存在持續或不持續的問題!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如果在路權範圍內超車, 當然可以持續超車!
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喪失路權就必須退出
依據路權規則就是如此

katana057 wrote:
閃了一下,沒反應,5...(恕刪)
以現行來說...合法不被開單的速度其實很廣...

近期也只看到90以下才被開單...所以理論值90~110...

畢竟也不是大力執法...

所以我不想提速度...速度也只能說自己判定.

簡單來說當您碰上全線並排車陣時(車陣前方稀疏、空曠)..是否有想要超車?


有想!是否體諒互相一下...


沒想!恩...一路順心...
記得看過一段德國人拍的影片,裡面有關汽車駕駛訓練時的話我印像很深刻

他說: "如果你發現你跟旁邊的車併排行駛,請超越他或是讓他先行"

樓主的狀況已經是三台併排行駛了,如果是我應該會等其中一台出現有速度差的時候找機會過去吧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雙向蘊含
完全可以倒過來 超 → 內
如果問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一定是"超車道為內側車道", 完全沒有疑問。
並沒有超車道為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加速車道, 輔助車道...的可能, 沒有這樣的法規!

而且, 超車是超右邊車道的車,車速必須高於右側的車,內側車道在最左邊,車速最高
超車道必然為內側車道
這是因為車速內快外慢, 在高速公路設計之初, 就一直把超車道放在最內側(左)車道

最高速限車速最快, 為何最高速限行駛,不一定是超車(無法雙向蘊含,但可能是單向)
正因為"最高速限行駛"可能是正在超車,例外不會出現在原則當中,因此不能說成例外)
1.中線車道可能無車,無車可超並不稱為超車
2.中線車道可能有"最高速限車"出現,造成兩車併駛, 併駛並不稱為超車


"為"是"擔任",
"為"是"擔任",
"為"是"擔任",

"為"並沒有"等於"之解釋,
"為"並沒有"等於"之解釋,
"為"並沒有"等於"之解釋,

你可以去看看德國的法規"法條""法條""法條",
有沒有說內側"車道"這個名詞...
頂多說最內側。

其他你一堆漏漏長的文,無意義,

速限規定說什麼"行駛"條件?...
"超車道"就已經是"行駛條件"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連續超越,應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才是你解讀出來的東西,
你忘了微言大義嗎?
法條這樣寫,他有安全距離時,就"必須"回去,

不是例外?
就說了,
防衛 ≠ 正當防衛
內側車道 ≠ 超車道

例外是內側車道的例外,
不得牴觸原則超車道,
真的只是補充規定,
那他應該照補充法寫

附加補充"性質""性質""性質",
不代表就一定是補充規定,
不代表就一定是補充規定,
不代表就一定是補充規定,

-----------------------------------------------

請問內側被擋住保養或出意外時,還需不需要維持超車道功能啊?
且中線車道速限80就可以開,
兩台或三台85車並排,
就可以塞到天荒地老了。

並沒有最內側不得行駛時,中或中內自動替補超車道的規定。

主要次要,你不敢妄言,
就請你去問行政院或行政法院
甚至你要去問立法院,我也不反對,
而不是直接宣揚,專為超車道。

herblee wrote:
防衛 ≠ 正當防衛,沒錯
此但書是否為例外排除原則?
不同時空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無法排除"不罰"
"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不罰"的例外,而是不同時間點的不同規定


前面回過你了。
katana057 wrote:
你一群人去籃球場打籃球(方圓百里內只有這一場所,且不遠處明明有公園),
遇到有一群人偏偏要在這打太極(燈光好氣氛佳還是什麼的,反正有利因,且不會被取締),
但打太極卻對你說等我打完這一套再說(這一套要3~5分鐘,且打得不順再重來)...
你認為呢?該如何處理?
不能處理? 乾瞪眼?
這是不合理的地方。


身為一個普通市民
不合理也只能乾瞪眼 等並排的有一台變快或變慢 不是嗎
布蘭你縮縮你會整麼處理??

anjus wrote:
樓主的狀況已經是三台併排行駛了,如果是我應該會等其中一台出現有速度差的時候找機會過去吧

陳阿瓜~ wrote:
身為一個普通市民
不合理也只能乾瞪眼 等並排的有一台變快或變慢 不是嗎
布蘭你縮縮你會整麼處理??


推廣正確觀念。

katana057 wrote:
推廣正確觀念。


哇哩...我還以為樓主是問當下?
陳阿瓜~ wrote:
哇哩...我還以為樓主是問當下?


你沒看到他後面說什麼嘛?
請去爬文。

問當下,
就不能說這種並排行為是不正確的?
就不能推廣正確觀念?

處裡?能怎麼處裡?

你看到有人在人行道(沒有樹)倒一小桶泥土,
你能怎麼處裡?

叫住他,跟他說正確觀念,
他不聽,甚至說他並沒有問題,這桶泥土量沒多久就會不見,
你能怎麼處裡?

http://www.gegugu.com/2016/08/31/8219.html
美國高速公路死亡率為何比德國高?
這問題我中秋連假北斗路段遇過,回程北上也是這狀況,只是我是在外車道,前車車距8車身有,時速不到90(該路段速限110),閃大燈不理,按喇叭不理(只按一次,不想招人怨)只好選擇路肩超車(當時有小趕時間),上禮拜收到民眾檢舉罰單,行走路肩,依正義魔人言論這就是違規,所以認了,乖乖繳4000
塞一下車應該還好,台灣不就是天天塞車~~~

而且現在內線很危險~

很多車都會故意剪內線,

內線開太慢也容易被發生事故...

盡量宣導少開內線~~~

除非技術好 開內線前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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