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但你前面說此但書是速限規定,
並不是行駛規定,
...(恕刪)
可能沒說清楚
8-1-3但書是速限規定! , 不是路權規定, 三個車道都可以"此種速限"行駛,沒有指定行駛的意思
只是速限規定沒錯! (速限單位就是公里/每小時, 速限當然要行駛才能跑出多少公里的速限)
但這並不是"指定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其它車道
應該說, 速限多少,最高速限多少, 都和"內側車道"路權無關, 不影響"內側車道"路權的取得或喪失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
無法用"速限"做為進入內側車道, 或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標準。
如果此處是例外推翻原則的關係
但書成立,此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推翻了! 推翻後, 內側車道是什麼車道(路權為何)?
車道(路權分配)沒有了 ? "車道"能被速限規定所取代?
1.若取代超車道 應該說例外情況下,這是行車道, 或是超越道 ? 怎麼會是例外情況下,跳躍為"速限多少"?
問題又來了, 如果例外情況下,速限為多少? 那不是例外時, 就變回超車道嗎? 那非例外超車道速限又是多少?
完全對不起來的兩種不同規定,如何符合 原則VS例外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為車速最快,車速必然會高於中線? 這個例外不但沒有推翻原則?反而包含有某些原則的要素 ?
這能說是例外推翻原則嗎? 例外含有原則要素? 還能稱為例外嗎?
katana057 wrote:
其他你的回復,我都有看,
但對我們之間的論點,
無意義,
...(恕刪)
沒關係, 那只是把前後關連及法理, 該說的理由交待清楚
katana057 wrote:
你堅持只為補充"規定",一定是錯的,
各方各面都說這是種例外,
前面對你說了多少次,
...(恕刪)
錯沒有關係, 問題是必須知道錯在那裏
我知道各方面一直都是這樣說 ,但這些說法站得住腳嗎? 有法理上的依據嗎?
沒關係, 過去幾年都一直是這樣
當我們把key point 證據 一項一項找出來,就會改變
現在當然是不會變, 沒關係
只要把法理一一 條列出來 rule out
除去掉所有不可能的因素,留下來的東西,不論你多麼不願意去相信,但他就是真相!《名偵探柯南》
katana057 wrote:
防衛 ≠ 正當防衛,
...(恕刪)
防衛 ≠ 正當防衛,沒錯
此但書是否為例外排除原則?
不同時空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無法排除"不罰"
"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不罰"的例外,而是不同時間點的不同規定
katana057 wrote:
內側車道(方位車道) ←→ 超車道(功能車道),並不是雙向,
而是 內 → 超,
...(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雙向蘊含
完全可以倒過來 超 → 內
如果問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一定是"超車道為內側車道", 完全沒有疑問。
並沒有超車道為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加速車道, 輔助車道...的可能, 沒有這樣的法規!
而且, 超車是超右邊車道的車,車速必須高於右側的車,內側車道在最左邊,車速最高
超車道必然為內側車道
這是因為車速內快外慢, 在高速公路設計之初, 就一直把超車道放在最內側(左)車道
最高速限車速最快, 為何最高速限行駛,不一定是超車(無法雙向蘊含,但可能是單向)
正因為"最高速限行駛"可能是正在超車,例外不會出現在原則當中,因此不能說成例外)
1.中線車道可能無車,無車可超並不稱為超車
2.中線車道可能有"最高速限車"出現,造成兩車併駛, 併駛並不稱為超車
katana057 wrote:
內側車道 "擔任" 超車道,
且此但書不得牴觸超車道,
超車上無爭議時得以持續行駛。
...(恕刪)
沒錯,且此但書不得牴觸超車道,不牴觸這就不是例外,您所說的就是補充規定, 而不是例外
規定和補充規定,兩者都是規定,並未推翻另一方,只剩一種規定。
超車上無爭議時得以持續行駛。 這就是在說"路權"
持續行駛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非現行法規,舊法用語不宜引用!
超車擁有路權, 擁有路權就能行駛,根本不存在持續或不持續的問題!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如果在路權範圍內超車, 當然可以持續超車!
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喪失路權就必須退出
依據路權規則就是如此
katana057 wrote:
閃了一下,沒反應,5...(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