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1389 wrote:
首先我先聲明自己不是...(恕刪)
天作孽尤可恕,....
stan1389 wrote:
首先我先聲明自己不是來討拍的,因為居家附近有些巷道紅線標示不清,甚至有塗銷痕跡,當時察看並無拖吊筆跡,因此就將車輛停放,3天後發現警察開立的2張白色告發單隨即將車輛移走,詎料後續竟連續收到在違停3天內民眾檢舉的9張罰單,累積的罰單高達11張共計9900元,詢問承辦員警只表示違停2小時以上,民眾就可連續檢舉,但警方根本未到場開單合理嗎?
聽里長說另一位受害者停在合法的位置,只因為逆向停車,被人連續拍照檢舉,也收到11張罰單9900元,而且當事人根本沒有在車上收到員警的違規告發單,等到罰單一來已經要罰萬元了,但受害車主向警方申訴無效,只得摸摸鼻子繳錢,這樣合理嗎?
請問版上的法律達人,民眾可以有連續檢舉的權力嗎?警方未到場告發,就憑著民眾照片直接寄出數十張罰單有無疏失呢?
我查詢了版面上大大提供的 604號大法官解釋:
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鑑於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進行舉發並不以違規行為人在場者為限,則立法者欲藉連續舉發以警惕及遏阻違規行為人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者,自得授權主管機關考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因素,將連續舉發之條件及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大法官只有說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一般民眾有此權限嗎?而且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但這些警察似乎民眾檢舉來者不拒,自己又懶得出門蒐證告發就直接寄出高額罰單了,難道沒有濫權之嫌?
我違規停車有錯在先,警察在車上放置兩張告發單我也認了,但心裡不能認同的是警方便宜行事,自己沒有到場開單就將民眾連續檢舉直接告發,這樣將會衍生很多民怨,像是前述那位車主逆向停車被偷襲了11張罰單卻無法改正其行為,不教而殺為之虐!
請問各位大大,當這件申訴案被警方駁回後,我該怎麼辦呢?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來質疑這9張民眾連續檢舉罰單之適法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