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l wrote:台灣也有類似的法規,譬如:未開闢計畫道路、巷弄退縮相關規定,還有更多是「開放空間獎勵」(尤其是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等);以上種種,在建築物重新興建申請建築執照時,都會依法退讓供民眾通行使用。該基地總面積允許合法興建(加上獎勵值)的容積,也就是樓地板面積,基本上都已經在允許興建的土地內使用完畢
你的地是原本就自願做人行道 還是不得已只能拿去做人行道 這令人很疑惑呢!!
現在說的好像大義凜然在教訓別人 請問當初那些地方必須要當人行道 你是不是也在罵政府??

反而最常見的情況是,政府根據開放空間所給予的獎勵容積被建商拿來銷售,而開放空間卻於使用執照取得後用「二次施工」的方式不開放;現在台北以及新北都已經開始取締並要求住戶及管委會「必須」依法將開放空間給予公眾使用。至於住戶是不是自願?應該去找建商負責而不是找政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