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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沒有因為民眾檢舉而改善 , 問題在於政府本身漠視交通安全


馬路尖兵 wrote:
依照經驗 , 常常有民眾檢舉的地方 , 交通一樣亂 , 但是有警察站崗攔檢的地方就會改善...(恕刪)


那表示你的經驗不多.
不然你不會不知道,有警察站崗的前後20公尺是絕對守規矩的區域.
出了這區域誰理警察啊?
fedora wrote:
你想,大半夜 23...(恕刪)

但我去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結果發現條文根本寫的不清不楚的
沒錯,法規訂的不清不楚但執行的單位就各自表述,有何不可,這就是政府的態度
今天的中國時報B2版



政府的公共建設就不願在建造之初就設地下停車場了,卻要求民間建築一定要設停車空間,雖然有說目前已經規劃平面停車位,但是未來如果附近發展起來了,停車問題肯定是無法解決的困難,到時又是違規停車一堆了。
正如本樓的標題:政府本身就漠視問題了,如何能有效解決,現在的都會區停車問題就是當時還沒發展的時候停車尚不成問題,等發展起來了,已經無法解決了(有空地誰會蓋停車場,連公有地都寧願拿來賣或是開發成商業區較有價值)

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仔細查道路交通法規,也會發現規定的不完善,警察執法也是蕭規曹隨的,就算警政署內部也知道但卻不會主動函釋,民眾自己有發現再去行政訴訟(申訴只是必要程序之一,大部份不會成功,因為舉發單位(警察)跟裁罰單位(監理所)各自表述,所以不會自掌嘴巴否決自己的行為。而行政訴訟要先繳裁判費,所以一般民眾都會罰款繳一繳較省事,到了法院收件單位會善意提醒說:罰款也沒多少錢繳一繳啦~不要越搞越大洞,交通裁罰案件大部份都是敗訴居多,就算一審勝訴,監理所一定會利用公部門資源再上訴,你會想耗時費力傷財去跟公部門鬥嗎?會勸退你的送件。
如F大所說的,法規訂的很寬;我認為:為的就是讓道路主管機構好做事,就像路口十公尺為紅線區是常規,但主管機關有權變長變短,柯P為了多劃車位收停車位,就可以改成5公尺甚至更短,警察機關或鄉鎮公所為方便停車也可縮短到1公尺,這種情況網友可以去觀察,但是若民眾申請概以影響交通安全為由拒絕之。所以什麼時候該設不該設,是政府說了算。這就是現實的現況。
然而人都有事不關己都無所謂,自己遇到了才會注意,當然就曲高和寡了。只能自求多福了。
Johnny_depp wrote:
說說我自己被檢舉而...(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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