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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默默地拍照、默默地離開?


Selma wrote:
感覺這幾個月,警察... (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 12-1 條
行為人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
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寄發通知方式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對於不
聽勸導者,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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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明文規定 所謂的輕微違規 且得實施勸導的項目
並沒有樓主所言的 違規停車
所以 沒有勸導是完全合乎法令

如果違規者覺得自己是大爺

沒有白單先通知大爺就覺得不行

那就去告警察,告局長,告署長呀

現在的違規者越來越無恥了!

Selma wrote:
感覺這幾個月,警察...(恕刪)


這樣繳起稅來才甘心!
我是來幫警察按讚的!


自己違規,就摸鼻子吞下去!
上網嚷得天下皆知,還真是品味特殊!

theo wrote:
當場開單,會有最大的...(恕刪)

藏於無型會有最大的恐懼吧!
我現在停紅線都會怕怕的,反而覺得這樣最有用。
雞排換駕照是不會知道這些事的呀!
試問樓主出社會多久了?還是要像媽媽帶著小孩一樣,跟你說這個不行,那個不可以。
道路有畫紅線你不知道不能停車嗎?整頓交通不光是靠開單處罰,還要你有法治觀念,
如果你打從心裡就不守法,,違規還要上網取暖,那你要怎麼教導後代。
違規就是違規,現在違規的人是怎樣?自己心裡禮義廉恥都沒有嗎,國小就教過的事,要不要回去重讀

Selma wrote:
我覺得整件事情很有趣,才去好奇一下。
對我這種平均兩三年才一張罰單的我,沒差。...(恕刪)


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違規就默默吞罰單,還想推責任給警察?無恥的才會這樣做吧!
現在違規者厚顏無恥的多
與其在路邊跟他們雞雞歪歪浪費時間
不如拍完立馬走人,抓下一個違規者
就我所知
所謂輕微違規以勸導代替開單
是指:
紅燈時,汽車停進機車暫停區
違規停車,駕駛還在車上

可不包括車子停在車道中,或是併排停車,駕駛人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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