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嵐 wrote:利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以換取獎金是另類職業實在有夠過分,真不知交警職責在哪?取締交通違規是確保行車交通安全而非罰款以增加國庫營收 交通案件檢舉是沒有獎金可以領的純屬檢舉人個人意志要丟垃圾、吐痰、土檳榔汁、亂貼廣告、亂丟煙蒂、烏賊車才有檢舉獎金,且也要成功檢舉才有
IMSE wrote:為了省油...才騎...(恕刪) 你會不會是鑽車陣時惹到他了,拿我來說,我也會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不過我只檢舉「闖紅燈」與行車時妨礙到我「用路權」的車子(那種人通常很容易就違規的)。像我今天就檢舉一個闖紅燈的,他一開始違規紅線停車又沿路開得很慢(我在他後面已經很不爽了),偏偏好死不死的,還敢在我面前「闖紅燈」,我回到家第一件事就是送他一張「2700元」的罰單
全部回文看完真的覺得...台灣無知的人還是很多首先,交通檢舉是"完全沒有任何獎金""完全沒有任何獎金""完全沒有任何獎金"今天你守規矩,怕人檢舉嗎?檢舉人還要花自己空閒時間,來截圖跟剪輯影片去檢舉你完全吃力不討好,我自己是把這件事當作做功德來做今天我檢舉了一個人,看在罰金的份上,他會怕既然會怕,以後上路就會守規矩點這路上能少一個自私的人就算一個
tina.yean wrote:台北人都這樣 不...(恕刪) 能說出這句話的表示你還沒被你同鄉給汙染到, 很多現在所謂的台北人嚴格來說他們都是中南部人,怎麼證明呢?過年的時候原本住台北的都回老家了, 那請問這些人老家回哪裡?我覺得應該不會全是回綠島吧?還有住在一國的首都, 連一些比較基本的交通法律都不能遵守, 那只能說層次還需要在加強, 至於南部那就不予置評了.還有開版的這位, 這真的是個人才...........法律跟辛苦什麼時候畫上等號了?
個人因『後車燈故障』,行駛高速公路里程25公里途中被兩人檢舉。(約晚上近7點,天尚未全黑,影片可見我有開大燈)依據以下罰則第 16 條2項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第一位檢舉者寄到監理站,監理站寄來『公文』請我修復後去驗車。我說我3天前剛驗車,顯見不屬於『損壞不予修復』。(監理站有資料)另,檢舉影片中,個人車身燈具完整,也不屬於『設備不全』。且沒人有辦法於行駛途中得知後車燈不亮。還有,影片僅高速公路片段,並無法證明車燈是我開車上路前就已損壞。(這是另一罰則)經溝通後,監理所承辦人員同意我修復後拍照寄給他證明已修復後結案。以下第二人檢舉隔一週監理所又寄來罰單,這次是國道楊梅分隊收到檢舉後開立『罰單』。(與第一位檢舉者同一天)個人打電話到楊梅分隊找到罰單上員警,上述同樣的話再說一次。該員警表示,除非於高速公路查獲未開車燈是屬於故意、忘記或明顯損壞,否則不會開罰。但此次是有人檢舉他們不得不辦。該員警並向我致歉。個人再向監理所申訴多次,承辦人員無法回覆是否要罰。最後監所承辦人員只好使出大絕,要我上法院申訴。不知大家的看法呢?(個人被罰900元)
為了檢舉一些違規民眾我也把車上用了三四年的目擊者換掉換成MIO-588 前後各一隻 :D花了一萬多塊就是為了對付像你這種不守規矩的駕駛無敵大迴轉、紅線停車、並排停車、不戴安全帽、跨越槽化線、不打方向燈超車、龜車行駛內車道闖紅燈、佔用機車停等區、蛇行、逼車~你知道回到家還要把記憶卡拿出來擷取到要檢舉的資料還要上傳檢舉有多麻煩嗎?但是為了檢舉你們這種駕駛,辛苦一點也值得看到信箱傳來檢舉成功的信件,就是一個爽字辛苦都消散了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