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嘉許海山分局公正無私執法公正二話不說的警察" 藉此嘉許這一位優秀的員警

alex0 wrote:
1.警察開單後車主繼續停車兩小時----可以繼續開罰單或派車拖吊以維持交通


現行法規就是規定連續處罰要間隔兩小時
所以我才說開單後車主繼續停兩小時
如果真的可以派拖吊車,為何不一開始就派?
而且等拖吊車來的時間,和車主自行開走,哪一個對於維持交通的目的比較能有效達成?
Qmore6545 wrote:


現行法規就是規定...(恕刪)


您好,個人大概了解您的意思,為防誤解,以下列舉相關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第 85- 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8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 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 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第169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

就紅字部分,個人理解應為交通安全之處置方式

也就是說,開單之後,員警仍具"責令"要求駕駛人移車...云云..等方式,避免紅線停車妨礙交通

此外紅線為"禁止臨時停車線",於上述條例169條已有說明

員警有依法執法之必需性

供您參考

以上
Qmore6545 wrote:
這不就是懲罰性的報復...(恕刪)


是阿
個人就是同意逞罰性的報復
而且還覺得罰鍰太少

我不知道教育對交通違規的意義有多大
從小時候大家就被教育紅燈停綠燈行, 紅線不可以停車等等
幾乎可以說是跟吃飯喝水一樣的常識
考取駕照的時候也考過同樣的觀念
但卻還要再犯, 還要主張警察應以勸離等來達到行政目的
勸離之後, 又怎樣??
下次依然故我, 一樣再犯!!

我相信如果看到拖吊車把違規的車子拖吊走
大多數的人心中一定立刻響起一聲: 爽!!

個人跟您真的是沒什麼好談的
個人沒唸過多少法律
您講得那一套我相信大多數人聽的都是懵懵懂懂
個人更不會去想什麼聲張正義, 打擊犯罪
我只知道警察開單取締影響交通的人
心中只有一個字: 爽!!
大燕麥片吃起來都黏黏稠稠、沒有味道:(
我就是主張同意逞罰性的報復的啦
因為人要重罰還會學乖....說難聽點就犯賤(對不起我國文不好用詞有點不好)
就像很多所謂"正義人士"主張小偷被抓到就槍斃
結果就是以後不會有小偷了,直接就是強盜殺人了===>這各有根據嗎?有學術研究數據嗎?
還是你自己隨便說說的
哎呀...你也別龜笑鱉無尾.......說別人跟自己非同類就人身攻擊......很像是某人稱別人
是道德魔人(這算是讚賞嗎?到現在我都還搞不懂這個是讚賞還是在人身攻擊)
唉...01版不僅剩下勸敗的功能.....現在還有一個功能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新功能
別人跟他價值觀不同就稱別人是道德魔人.....之後又說別人在做人身攻擊......是阿是阿
或許警察真的不應該開他罰單(新思維).....可能真的警察有錯.......而且還錯的離譜
錯在沒給他拖車加下跪跟他說拜託請你開走.....警察沒有依法行政的必需性(新思維)...
多說無用....反正你認為你是對的就好(認為我說的是錯也沒差)......以後有人會吃虧的
但不是我....是誰我不便多談(吃虧了別PO上來......我比較邪惡不會說好聽的話)
alex0 wrote:
就紅字部分,個人理解應為交通安全之處置方式
也就是說,開單之後,員警仍具"責令"要求駕駛人移車...云云..等方式,避免紅線停車妨礙交通


但是以法規內容來看
這個"責令"是沒有啥強制力的,
如果車主硬要再停兩小時,除了拖吊警察是不能有其他作為
遠不如不要開單直接驅離更能達成維持交通的目的

pk19811228 wrote:
我就是主張同意逞罰性...(恕刪)


如果是這樣,那就更不應該開單
每個法規都有法規的目的
不符合法規目的的行政行為沒有正當性
逞罰性報復的罰單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很顯然逞罰性報復並不屬於法規目的

我要再次強調
法律不是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一部法律
您不知道有行政程序法不代表員警就應該違法
要求員警用較輕的處分達成行政目的
這才是真正的要求員警依法行政
老愛要求別人守法
為何還要求員警作出違法的行政處分?
不符合您的價值判斷就要求員警違法
那和您厭惡的闖紅燈的人是沒有兩樣的

Qmore6545 wrote:

但是以法規內容來看
這個"責令"是沒有啥強制力的,

如果車主硬要再停兩小時,除了拖吊警察是不能有其他作為
遠不如不要開單直接驅離更能達成維持交通的目的

.(恕刪)


個人覺得,討論就是要客觀思考,就字面部份來做討論,既定觀念需移除,不然很難討論

1.責令如無強制力,何謂法條?您所謂拖吊即為責令內文其中一項,請想清楚及了解

另請問您所指之責令無強制力之依據為何?

2.拖吊有二作用,一.即時移除紅線臨時停車車輛,二.確保公權力之彰顯,以免僥倖心態

驅離及會讓現行及潛在性違規者產生僥倖心理---此句話為第二次發表

以上

Qmore6545 wrote:
如果是這樣,那就更不...(恕刪)

昨天晚上回大哥的文之後
我發覺你跟我都說錯了
警察開單只是逞罰性的手段...並不是報復的行為.....
假如硬是要給警察開單時的手段說成報復....是有點太誇張了點.....很像有點在給他冠莫須有罪的感覺
警察跟你跟我跟大家跟所有住在台灣的人根本沒有心結(仇).....警察開單只是依法行政沒有不妥
(除非有人雞蛋裡挑骨頭)
警察假如像大哥你說的開單只是逞罰性報復這位警察的心態有問題......
再來是交通條例不只是兩條....應該PO全部可能會比較不會誤導一些對交通條例不太懂的人
要求員警用較輕的處分達成行政目的===>開單就是最輕的了("禁止"臨時停車)趕快去搬交通道路條例來....都已經是"禁止"臨時停車了還要求以最輕的的處分
這才是真正的要求員警依法行政
====這不是我一值在堅持的部分嗎?
為何還要求員警作出違法的行政處分?===>警察開單是依法哪個條例在開...還是依行政法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呢....可見亂源就是從這而來
不符合您的價值判斷就要求員警違法=====>違規停車被開很顯然是違反交通道路條例本來就是自己不對....
還要怪警察執勤不講情理.....這種價值判斷我還要昧著良心說警察是錯的....我的個性是一板一眼事情對就是對
錯就是錯....在怎麼錯不應該怪警察開單...或許警察開單真的有你說的不符合程序....不代表違規的人是對的
也不需要要別人跟大哥一起附喝......這已經不是價值的判斷了....這是是非對錯的判斷
那和您厭惡的闖紅燈的人是沒有兩樣的
===>的確我是很討厭闖紅燈的人阿.....
我自己騎車或是開車
有紅燈我就會乖乖停尊重別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停車我也不會亂停就算停在1公里處我也停......
我不會為了自己方便來造成別人的不便(這種人是自私)........假如妨礙到別人就算書讀的高
行為卻是像國小小朋友的行為是有點可悲(我沒說誰別亂入座)
再次強調...不要因為人家跟你判斷的不同就稱人家是道德魔人或是正義人士
你也沒好到哪......我承認我是比較邪惡...人家被開罰單我只會說是他不對......不會講好聽的
會講好聽的就是警察太誇張的烏龍開單...請就事論事討論.....假如覺得警察真的違反行政程序
我建議你去申訴該名警員.........希望將後續成果PO上01板給諸位板友參考


這就是現在的台灣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18%咧....
那我也要去當警察
每天去開紅線停車
那我應該會年收入破百萬吧
哈哈

以前的社會追緝令有做過這議題
一個警察一個月最多的業績加給好像2000吧(年代久遠~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不可能超過這價錢
況且民代來消紅單
一張闖紅燈就大概消掉這筆獎金了吧
所以囉
別再誤會警察了

嗯...大家好...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