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0 wrote:
1.警察開單後車主繼續停車兩小時----可以繼續開罰單或派車拖吊以維持交通
現行法規就是規定連續處罰要間隔兩小時
所以我才說開單後車主繼續停兩小時
如果真的可以派拖吊車,為何不一開始就派?
而且等拖吊車來的時間,和車主自行開走,哪一個對於維持交通的目的比較能有效達成?
Qmore6545 wrote:
現行法規就是規定...(恕刪)
Qmore6545 wrote:
這不就是懲罰性的報復...(恕刪)
pk19811228 wrote:
我就是主張同意逞罰性...(恕刪)
Qmore6545 wrote:
如果是這樣,那就更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