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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530三讀通過,交通違規檢舉7日內寄出!


cdyao wrote:
推~行車記錄器在路上...(恕刪)


讚!

本人 最近也開始用 機車行車紀錄器 來檢舉違規停車!
比拍照省事多!


至於 照片中若有清楚的人影,我就不會加註 " 車上有人 " ,
也是 用 " 紅線臨時違規停車 " 來檢舉,居乎都會成案!


以上幾乎都是新北市的轄區,目前 只被退過一件:
就是我有只拍車尾(照片),如下:


王永慶 君您好:
有關 您電子文來信反映,於103年1月29日8時17分許,
在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93號前,發現車號8768-**汽車有交通違規之情,
於拍照後提出檢舉,經檢視採證相片,車號8768-**汽車違規事實明確,
已舉發在案;

另車號ABB-52**汽車違規事實不明確(單一車後相片採證,致無法辨識車輛
是否為停止狀態,檢舉汽車違規停車,敬請以車輛多張或前、後相片採證為宜),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1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
不予舉發: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為避免執法爭議,
爰以不舉發為宜;本分局非常感謝您對交通的關心及熱心舉證,祝您萬事如意。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你違規我一定拍照檢舉...(恕刪)


其實縮短是正確

收到單可以知道自己犯了什麼規則 而改進

如果90天才寄 累積了那麼久 這段期間他依然我行我素的開 製造危險與發生事故的機會

這樣違背了處罰原有的宗旨
我只檢舉過3張= =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讚!本人 最近也開始...(恕刪)

paratrooper862 wrote:
其實縮短是正確收到單...(恕刪)


縮短我沒意見,

但立委怎麼可以把檢舉人說的那麼可惡

檢舉是人民的權力

不譴責違規與特權,卻批評依法行事的守法者

根本不配當

鄙視這位立委,等年底敗選再來慶祝
所以檢舉是作好事

讓愛違規的駕駛減少

被撞死或撞殘的時間風險

檢舉即是行善,正確

被連續檢舉30天

是違規者可恥

不是檢舉者的責任

請立委搞清楚

反正

愛違規的人

遲早會被另位愛違規的人所撞死,撞殘

立委喜歡替違停者講話

老天有眼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讚啦!不過小小建議,...(恕刪)


中和的比較快喔~~~
我剛剛去查詢8/2檢舉的(新店區)
還在處理中

paratrooper862 wrote:
其實縮短是正確

收到單可以知道自己犯了什麼規則 而改進...(恕刪)


很可惜,這些人大部份都只會怪開單的警察,怪檢舉的民眾,

不會去檢討本身的違規行為.
請問...影像中紅色車輛有交通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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