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覺得你這樣更嚴重,等等把他打殘了,或者把生殖器打爛了,變成人家告你刑法第10條第4款反而被害者變成真正的受害者。法律雖是不夠完善,但是它是一個讓社會大眾能唯一遵守法的唯一底線;不好、不夠完善那可能無法避免,但至少能給受害者一些些的正義,但如果受害者也不削這個,那法條反而去保護加害者!這不就本末倒置了嗎?希望大大能忍一時才能有吐氣機會,那時再來墊高鼻子討價,不是更好嗎?敝人淺見。 -回復41樓的(忘記用引言XD)
我倒是覺得警察職權被下放,老一輩警察都不想惹禍上身吧,像最有名的飆車,依法行政結果對法車禍死亡變成警察要負責??要是你你會如何想XD 我倒是覺得因為這些案例警察變得比較不敢管事情(有些例外)就造成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吃案風情出現,總歸還是得叫"立法、修法的人"+U+UF80 wrote:台灣法律是善小不為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