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666 wrote:BMW哪裡惹到你了....(恕刪) 我覺得我說的很有道理 ...開名車都自以為很"大牌" 不過只適用於"特定人士"像我們家上次去台北明明我是直行車 左側有台賓士硬要插進來就不就表示你撞到我 我要你賠的意思?
t68eric wrote:坐在電腦前面可以發現台灣有正義感的人才有夠多不去考警察太可惜了龜在電腦前面不如馬上行動還有不錯的薪水再加軍公教福利...(恕刪) 小弟最快樂的是就算不是當警察一樣可以給那些違規的人罰單這些資料夾裡面有400多個違規影片跟照片都是一些闖紅燈或是紅燈左轉的違規國道舉發的大多是跑路肩跟蛇行變換車道每每收到受理機關的罰單告發回函只有一個字形容爽~~~~~~~~~~~~~~~
好像只有少數鄉民發現一點就是該照片的車子停在室內的停車場沒辦法證明該車是否有行駛道路的行為況且也許是有人故意噴然後被第三者看到檢舉…所以我覺得如果檢舉會因為沒辦法證明而被退件如果檢舉成功的話!那麼不就可以去害別人吃罰單了不是嗎?
gerard wrote:好像只有少數鄉民發現...(恕刪) 1.故意噴已經造成毀損罪,如果在停車場停的話多少都有監視器2.如果是不認識的人汙損車牌的動機是?3.車牌污損問題,不管是有意或無意,本來就有相關法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