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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右轉撞倒機車,騎士及時跳開!


maa1685 wrote:
別誤導, 打方向燈不是無敵,
不管有沒有打方向燈, 這個案例貨車都有肇責!...(恕刪)


這跟誤不誤導沒關係

很多騎士明明很遠就看到前方有車打右轉燈

可還是油門一加硬要衝過去

不要以為硬衝就可以
gungunM wrote:
所以只要車子越開越大...(恕刪)

我的回文裡.沒有說到不用注意右後方...

前些日子.不是有重機撞死違規行人
法院還判死者要賠重機。

這段影片.很簡單的.機車先違規導致事故發生
就是機車全錯.應注意未能注意.我上篇已說過了。

你有你的想法.我尊重你
但現實的例子(判例)就是這樣。
lin5205520 wrote:
<blouot...(恕刪)


能不能注意到且善盡避開的責任...
是其中最大的差異...
這起車禍對我來說...
只需看一眼...
就可以輕鬆避免的...
而看這一眼也應該是右轉車必須做到的動作...
所以沒確認...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說的重機撞死路人...
如果真的要閃開急剎車都避免不了...
善盡了所有避免事故的責任...
換做每個人結果都一樣...
那肯定是違規的路人全錯...

你可以仔細想想...
殺一個人可以這麼輕鬆免責嗎??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gungunM wrote:
能不能注意到且善盡避...(恕刪)

機車只要不違規就不會發生車禍了,
看這篇文就知道有多少人的認知是轉彎車一律要禮讓直行車,
殊不知還有個但書同車道同方向時只有前後車的行車秩序....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機車只要不違規就不會...(恕刪)


別引我言指責我沒說過的事情...
我想表達的是是否善盡避免車禍的責任!

這篇讓我訝異的是...
盡然有這麼多人右轉不看右後方的......
原來開車是這麼隨意的事情...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gungunM wrote:
別引我言指責我沒說過...(恕刪)

問題是你怎麼知道貨車沒看右後方呢?
Focus應該是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吧....
你開車右轉都不看前方只看後視鏡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你確定你會開車嗎??
這問題不用問我吧...
有開車能力的人應該都不會有這種困擾...

G-PLUS wrote:
問題是你怎麼知道貨車沒看右後方呢?
Focus應該是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吧....
你開車右轉都不看前方只看後視鏡嗎?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gungunM wrote:
能不能注意到且善盡避開的責任...
是其中最大的差異...(恕刪)

貨車已做到"應注意.能注意.有注意之行為"
貨車有"能注意之情事"貨車再注意左右前方動態

gungunM wrote:
這起車禍對我來說...只需看一眼...就可以輕鬆避免的...

我們在討論影片事故!

gungunM wrote:
而看這一眼也應該是右轉車必須做到的動作...所以沒確認...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怎麼確認貨車.沒看右後方.只因為事故發生?

gungunM wrote:
你說的重機撞死路人...如果真的要閃開急剎車都避免不了...
善盡了所有避免事故的責任...換做每個人結果都一樣...
那肯定是違規的路人全錯...

貨車有打右方向燈警示後方用路人了.也做到善盡所有避免事故的責任!不是嗎?

gungunM wrote:
你可以仔細想想...
殺一個人可以這麼輕鬆免責嗎??

車禍事故.只有過失致死.意外致死.哪來殺人致死可言?

已行車記錄器時間為準
18秒.機車在待轉區格中間
(貨車看右後視鏡.右後方間隔已無安全距離.信賴原則這時生效.貨車注意前方動態)

19秒.該機車與貨車的後車廂後門是平行的
(這秒.機車違反交通規則94條.違規在先!)

19-21秒的時間.該機車是行駛在水泥地!

19-21秒.三秒的時間.貨車要注意右前方行人.要注意禮讓對向欲左轉之車輛
這三秒的時間.能做多少事?
貨車已遵守交通規則在行駛.機車違規在先
貨車又哪來的"應注意而未能注意.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可言

以下我po的判決請你再看一遍

六、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
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
之後),及二人行駛第四車道係繪有右轉指向線,告訴人直行機車有未依標線
指示行駛及未注意同車道前車之行車動態之情,告訴未依標線指示行駛為肇事
主因,並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認被告右轉前未注意右後來車亦為肇事次
因,此有該會鑑定意見書一件在卷可按。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七、綜上,本案告訴人直至撞及方見被告車輛,顯認其事前均未注意及被告之前車
狀況,則其於肇事後稱懷疑被告未打方向燈,即無從採為被告有未打方向燈貿
然右轉之情,況告訴人行駛右轉車道,既欲直行復未注意車前右轉車輛狀況,
且未與前右轉車保持距離,致於前車右轉時閃煞不及,撞擊肇事;被告雖係同
車道右轉前車,又係行駛最外側右轉車道,自無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違何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揆諸前揭規定說明,乃事證不足,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
未察,遽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嫌率斷。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機車違規造成車禍
同車道超車或路肩超車
任一項都是違規
哪裡來的轉彎車直行車
只有前車與後車之分
gungunM wrote:
你確定你會開車嗎??...(恕刪)

我只能確定你是個事後諸葛..

這讓我想到多年前我家這邊發生的一起死亡車禍,
有一個機車騎士高速撞上停在路邊不動的拖板車當場自殺身亡,
如果你是那位拖板車司機肯定不會讓那位機車騎士有機會撞上...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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