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wa忍 wrote:這件事情已經發生有近...(恕刪) 看了漏漏長 重點是 影片呢?沒圖沒真像 您也沒影像沒真像不是?照您單方面的說法卻實不能苟同這樣行為但若真是如此 請把影片PO上來我想大家就會給你的公道 而不是你的單一說詞!!!
樓主有提到他閃你燈了你還不讓旁邊一點,台灣就是有這種我行我素的人,彼此彼此讓一步不就海闊天空了?!如果他今天只是單純的看你這國立法律的不爽而逼你車那他真的該告,但明明他有提醒你!Ok我講這樣不是我認同車主,我也覺得逼車很該被告,但前提是大家各退一不就不會有後續逼車的問題了!P.s 國立法律的學生可以po一下行車影片讓我們這些沒知識的看一下路肩和機車道的差別好嗎?
你應該沒有想到我機車會裝行車紀錄器吧你應該沒有想到你玩了一位國立法研畢業的律師吧告訴你...後面還有得玩的..............................................機車有裝行車紀錄器國立法研畢業的律師告訴你...後面還有得玩的..............................................佔位子 看後續 加油 看你怎麼玩
st8621267 wrote:一堆酸民不知道再酸什...(恕刪) 我也遇過幾個功課差的會敵視功課好的人(自卑心作祟?)其實功課好也沒有什麼了不起、值得炫耀的只是比別人更努力讀書,或許頭腦也更聰明一點樓主意思應該是說對方玩到懂法律的人,夜路走多遇到鬼
為何會提出重傷害未遂???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重傷害係指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依法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您是已傷到六項的哪一點?在還沒發生時是不適用的吧!實務上對於普通傷害與重傷害未遂之區別標準在於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之故意為斷。像友寄及Makiyo案還不一定成立耶!你自稱國立法研會讓鄉民以為,你說法規的是對的!(其實並不適用)警方大案小辦怠忽職守!(其實並沒有)要改一下嗎? 教授知道會不好吧!(沒有酸您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