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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號已和解)車禍 剛滿兩歲的new cuxi遭遇路中開車門的襲擊

Snoppy911 wrote:
根據小弟非專業鍵盤分...(恕刪)

我看完以後.也看不到結論
會不會又要看自由心證了。
e2000 wrote:
和解什麼?當然是用力...(恕刪)

謝謝大大的意見.我會當做參考的
小的有汽機車.有房.有幸福的家庭
我不會從這事件中想得多少利。


lin5205520 wrote:
我看完以後.也看不到...(恕刪)



不好意思 我也看不到您拜讀完文章的結論

可以稍微說明一下或是直接給個連結嗎??

我是支持您提告的 只是我真不曉得這跟業務過失有何關係

我很怕哪天上班出車禍被告業務過失啊

ketsu019 wrote:
不好意思 我也看不到...(恕刪)

網址傳給你了

今天早上剛好看到停在路邊的車
開車門使機車撞擊車門摔倒
沒想到自己會親眼看見。
1月31號完成提告程序

今天3月14號去開偵查庭
對方四個人到場(被告兩位.被告法務.保險員)
我一個人去!

開庭時.檢方確認身份.被告妻子緊張到無法回答
身份確認後.我先偵訊.被告先出去
檢方(是個正妹)就問我事發經過.問完.我出去.換被告偵訊

被告偵訊完.我一個人進去
檢方問我:現在是賠償的問題嗎?
我:錢不是重點.是對方的態度跟誠意!
檢方:那要不要再問對方是否再調解?
我:...
檢方:好!你先出去.我問被告!
被告問完..
三人一起進去訊問
檢方對我說:被告有誠意再調解.你是否願意?
我:不願意!
檢方:被告有誠意要跟你調解.就再調解看看
被告確實有過失傷害.我可以起訴被告
但希望能達到雙贏的地步.不要再走司法途徑
我就不起訴被告!

我:我不和解.被告有誠意.為什麼前兩次都派代表出來談?
被告:我手再痛.沒辦法去談和解!
檢方看著我..
我:我不和解!
檢方:好!那我就起訴被告!
被告(情緒激動):我就有打三次電話給他了.也有誠意合解
是他"一定"要x萬的賠償金才要和解(我沒說過一定要)
我沒那個時間再來跑法院(態度傲慢)是他從我右邊超車的..等等辯解
檢方對被告說:好了!你不要再講了.有什麼話去跟法官講!
檢方撇過頭對我說:你可以回去了!
我:好!謝謝...

今天偵查庭感覺蠻順利的.檢方起訴了被告
心裡也舒服許多.遇到正妹檢察官也是幸運
被告還是搞不清楚狀況.被保險公司牽著鼻子走
還硬要對檢察官辯解.最後.檢察官也沒給被告好臉色看!

接下來.我會準備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希望法官能從重量刑
如果被告只是被判拘役.我上訴的理由已經準備好
一定要被告服有期徒刑!

lin5205520 wrote:
1月31號完成提告程...(恕刪)


樓主的勇氣和反應可佳!
我會持續關心此案件的後續發展
樓主請繼續努力了!

lin5205520 wrote:
1月31號完成提告程...(恕刪)

過失傷害罪量刑是不會判太重的,初犯更極可能是緩刑,因此樓主想讓他服徒刑會不會太天真了。況且是樓主不肯和解而非對方,這部份法官也會考量的,坦白講法律講究的是事證而非個人主觀的認定(例如態度問題)所以囉…!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姑息即是養奸, 若如樓主所述,這種人一定要他付上代價。
漫步林間 wrote:
樓主的勇氣和反應可佳...(恕刪)

謝謝你的加油!

奧圖瑪 wrote:
過失傷害罪量刑是不會...(恕刪)

我看過各縣市n篇的裁判書
-----------------------------------------------------
【裁判字號】 101,交易,245
【裁判日期】 1011224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xxx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64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xxx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xxx於民國101年3月20日19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沿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1 段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途經上開路段162 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於注意前揭必要義務,適其前方有xxx所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同向直行,xxx因有前揭之疏失
而反應不及,其所騎乘上開重型機車乃自後方撞擊前方由x
xx所騎乘之上開重型機車車尾,致xxx人車倒地,因而
受有多處挫擦傷、胸口痛之傷害。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
獲悉上情。
四、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過
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
損害
,被告騎乘上開重型機車違反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
肇事使被害人受有上開傷害之過失程度及被害人所受傷勢,
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肇事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這篇的被害者.傷勢跟我差不多.擦.挫傷.被告被判有期徒刑貳月!
裁判書裡.有被緩刑的.大多是已跟原告和解或有條件的交換
才被判緩刑.這n篇的裁判書裡.我只看過4%被判緩刑!

謝謝你的建言!

shell32 wrote:
姑息即是養奸, 若如...(恕刪)

我有錄音錄影.我所說的皆是事實
這種人一定要給個教訓
不然.還會有下一個被害者..
推!樓主補充後續發展,有始有終

不知道樓主最後有再問一次對方願意賠償多少嗎?


樓主: 花費的時間 + 最後拿到的賠償=賺?賠?

對方車主:想要省錢,反而多賺了一條官司

保險公司:辦事不力,沒有幫客戶解決問題


當然,對方車主的態度,是主要原因;和他在車道上開車門,是主要肇責一樣

個人對於機車鑽車縫的態度仍然是:不支持,只接受靜態下有限度的移到停等區

wetty wrote:
不知道樓主最後有再問一次對方願意賠償多少嗎?(恕刪)

在偵查庭.我沒跟被告講過話
被告從1月14號跟我通完電話後
就沒在跟我聯絡了!
wetty wrote:
個人對於機車鑽車縫的態度仍然是:不支持,只接受靜態下有限度的移到停等區(恕刪)

我尊重你的意見!

該事件跑完後
最終結果我會詳細po上
供網友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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