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o80526 wrote:
若當初對方是台汽車在...(恕刪)
duo80526 wrote:
保持安全距離。你說了...(恕刪)
道安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我方因車速比對方快些,所以打算超越,但尚未超越,所以應該算是 擬超越前車 吧
對方未依道安規定「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所以我該注意的也注意了
如果他老早就打方向燈並靠左行駛,有在看後照鏡,我卻還撞上去那就是我真的沒注意...
但他沒盡到告知後車的責任,後車如何去知道或是預知前車的動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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