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199踢 wrote:
想請問65樓的大大是...(恕刪)
請看
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公布日期】92.07.03【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警政署(九十)警署交字第26077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092009814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規定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第2點 各警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3點 支領對象:
(一)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各機關直接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這裡指的就是專門開單的條伯.還有專開違停的停管處...等前線人員
(二)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
4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
這邊指的就是坐在房間裡的各級長官.監理站人員...等
第4點 支領標準:
(一)各機關經費預算應按月平均分配,並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1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其支領獎勵金計算方式及點數分配原則如附件。
這部分給基層人員
2百分之二十八分配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其分配比例如下:
這部分給坐辦公室的人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4)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至少分配百分之五。
(5)提撥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未提撥者,平均分配予前四目之人員,並不受各目上限比例之限制。
(二)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之獎勵金,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資(本俸)百分之十為限。但同一事由已支領其他工作獎勵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這樣看起來,開單的基層最可憐,不但有壓力,還得被幹譙,輪件計酬,而且也沒有分比較多!!

其他有興趣請參照,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及《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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