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dcbax wrote:
哪條? 可以躲也可...(恕刪)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交通法規中汽車機車都屬汽車,有繳納牌照稅與燃料稅的義務。路權並不平等,因此此條有違憲之虞。
牌照稅與燃料稅本來就是按照比例收取,600cc的小汽車與4000cc的大車牌照稅與燃料稅不同,但路權相同就是一例。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司法解釋第558號解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
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
司法解釋第542號解釋: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對此自由之限制,不得逾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政府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機車行駛外車車道確實能避免緊急危難、不妨礙他人自由、能維持社會秩序,或能增進公共利益,否則就有違憲之虞。
機車行駛外車車道或內側車道對於上述避免緊急危難、不妨礙他人自由、能維持社會秩序,或能增進公共利益並無差異,自從96年底開放超過550cc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內車道與快速道路迄今,沒有統計證據證明機車行駛內側車道或快速道路完全沒有上述憲法對自由權限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