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ley~ wrote:開樓的真那麼有力,早...(恕刪) +1自以為正義版主確認開車的一定是車主本人????基本的法律常識在未被定罪之前都應該被視為無罪這樣隨便公布對方資料雖然有管道可以查也不代表查到之後可以大肆公開希望各位看官不要被似是而非的假正義迷惑了!
cryfish0609 wrote:一個女生朋友上禮拜五...(恕刪) 你可以確定開車的一定是車主?發這篇文章的用意是什麼?看不出來這個車號跟對方的大姓?表示自己很行可以查到資料?然後?恐嚇還是?很難理解這一篇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cryfish0609 wrote:此時車上只有一個被嚇到的媽媽與不懂事的5歲小朋友。我朋友趕緊拿起手機要報警,你一看才倖然上車離去。...(恕刪) 所以建議女性駕駛為了安全考量隔熱紙還是要挑選隱蔽性高的為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