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Dirk wrote:
最近加拿大又通過了一條保護警察的法條,看到警車在停路邊辦案(閃燈沒聲音),如果是多車道的路,全部的車都要切到離警車一個車道外,單車道的話就要大幅度的減慢車速。例如說警車停在高速公路路肩抓超速,外側車道就要淨空。如果你從他旁邊乎囂而過,罰款是$700左右($2萬1台幣)
連停著的警車都要讓了,不知道正在值勤、後面還有元首車隊、幾百公尺外就警笛大響的警車要不要讓吼?
美國已經有好幾個州在實施了,之前論壇上好像也有討論過。
台灣的法律實在漏洞很多,
但因為跟立委的當選與否沒太大幫助,所以大家就讓它爛吧!
像救護車,在美國是有“絕對權”,也就是所有人必須立刻靠邊、停止,
且在救護車後方500英呎內不得跟進,更何況是並行。
在台灣,只有口頭上的“優先權”,也未見哪台救護車有在舉報違規,
很多開車、騎車的,自以為自己跑得比救護車快,所以就衝在它前面,
這就是另一種自以為是、以自己為出發點的大頭症,
還看過有媽媽阿姨過馬路,還以為行人比鳴笛的救護車還大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