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樓 奔雷手文泰來 wrote:nxwo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如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1項第3款只有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有後面的但書,以下的答案是成立的...(恕刪)
所以我才會一直說不用搬一堆條文出來
因為這根本腦殘邏輯錯的離譜
既然前面都說是超車道了
為何後面還說明容許得以行駛於內車道來互相牴觸
我不認為這條文有那麼不合邏輯,畢竟我們可以理解:因為台灣的高速公路已經定調為有最高速限(這一點在地狹人稠的台灣,我認為至少十年內都是不可能改變的),而若是車輛能以最高速限(或 -5% ~ +10%)持續行駛於內車道,那表示道路空曠車流量低,且多輛車可同時以最高速限又保持安全車距地順暢行駛。這樣的情況<理想上>可確保各車都 不超速。
也就是說,我猜測當初修正該條(前面有人似乎指出該條在 91 年以前不是如此)的精神,是以用路人大家都 不超速 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此看來,該條並無不合邏輯之虞。
雖然如此,就算它是合邏輯的條文,我個人仍傾向於將內車道嚴格定義為超車道,超完車就請立即回到中外線,待再需超車時才再進入內線;因為我們並不是活在無菌的理想世界中,現實裡一定存在不願遵守速限、喜歡超速超車的人。為確保絕大多數用路人的安全,最好還是刪除該條後半的但書。--但,這就需要交通部的公務員們多用點心力才能辦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