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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為中心出發的超車道觀點 歡迎不認同超車道的駕駛入內討論

33 樓 奔雷手文泰來 wrote:

nxwo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如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9條第1項第3款只有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有後面的但書,以下的答案是成立的...(恕刪)



所以我才會一直說不用搬一堆條文出來
因為這根本腦殘邏輯錯的離譜
既然前面都說是超車道了
為何後面還說明容許得以行駛於內車道來互相牴觸



我不認為這條文有那麼不合邏輯,畢竟我們可以理解:因為台灣的高速公路已經定調為有最高速限(這一點在地狹人稠的台灣,我認為至少十年內都是不可能改變的),而若是車輛能以最高速限(或 -5% ~ +10%)持續行駛於內車道,那表示道路空曠車流量低,且多輛車可同時以最高速限又保持安全車距地順暢行駛。這樣的情況<理想上>可確保各車都 不超速

也就是說,我猜測當初修正該條(前面有人似乎指出該條在 91 年以前不是如此)的精神,是以用路人大家都 不超速 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此看來,該條並無不合邏輯之虞。


雖然如此,就算它是合邏輯的條文,我個人仍傾向於將內車道嚴格定義為超車道,超完車就請立即回到中外線,待再需超車時才再進入內線;因為我們並不是活在無菌的理想世界中,現實裡一定存在不願遵守速限、喜歡超速超車的人。為確保絕大多數用路人的安全,最好還是刪除該條後半的但書。--但,這就需要交通部的公務員們多用點心力才能辦得到了。
相當認同這篇文章..
就怕有些法規魔人拿出交通法規來跟你辯..他開最高限速在內線有什麼不可以?
其實這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定..也是駕駛人之間一個禮讓性的常識問題..
是可以讓交通更順暢一點..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Passenger wrote:
就怕有些法規魔人拿出交通法規來跟你辯..
他開最高限速在內線有什麼不可以?

為避免“爭議”和“麻煩”,
我現在在內側車道超完車後都會切回中間車道,
乾脆從善如流好了。

重點是~~
我不想因為這些事而壞了出遊的興致
hjfrank wrote:
http://www.youtube.com/embed/4AAa0ayIbAg


配樂讚 ^_^

-----------

話說,因為太長還沒細看,只開著當背景音樂聽。可否提示一下片中有壞了出遊興致的段落大概在幾分幾秒?

另順便請教:youtube 到底有沒有上傳影片時限十分鐘的限制啊?是我搞錯了嗎?還是另有什麼小技巧可讓人上傳長影片?

yursol wrote:
我不認為這條文有那麼不合邏輯,畢竟我們可以理解...(恕刪)


Passenger wrote:
相當認同這篇文章.....(恕刪)


y大 P大還能撥允咀嚼這篇討論串 小弟佩服

關於條文其實小弟並沒詳細查閱 也沒什麼興趣去翻
這種草率擬定 不符現今大眾用路條件的文句 我一直認為沒什麼參考必要

雖然僅靠網友貼的條文來回應沒有查證有點不負責既草率

我就很單純的就字面意義來評論這句話的邏輯
前面先表明內側為超車道,後面又但書可以最高速巡航這邏輯
就像在自打嘴巴

關於y大提到的這法條以不超速的原則設立
其實很簡單
這就是牽扯到了各車時速表差異的問題部份
以及每個人認同的寬限值差異性(有人認為+10才超速,但我猜還有更多人認為超過立牌的速線就是超速)
綜合以上
兩台同一路段行駛的車輛
車主雖皆以心裡認定的最高速限行駛 但因主觀認定的不同以及客觀時速表的不同
兩車可能有著20公里以上的速差 而兩車也皆還未超速

"現實裡一定存在不願遵守速限、喜歡超速超車的人"
因為車速的認定其中影響的因素太多
所以y大的這句我擅自主張的幫你補充了以上的觀點

還是回到基本面
也就是我看了三不五時就出現的超車道議題的討論之後得到的結論
以"安全"為出發觀點來看待超車道設立及車速分流的用意
完全無關車速,法條
安全在心裡為中心點
車速分流的模式在速限內完全可行

另外法條是否有修改了?

其實我也沒興趣查證就是了
因為在01上
這法條的功用也只是口舌的工具罷了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持續打方向燈 32樓 咪芮哆大
nxwo wrote:
我們只要想到「內車道是超車道」,依規定就是讓道,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
...(恕刪)

超車道,只規定內側是超車道,一定讓道是您個人的衍生解釋。
學法的人都知道,法規有原則就有例外,以速限上限行駛內側道就是例外。
法條絕對死刑都沒有了,怎麼還會可能有絕對的超車道?
「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更是經典,已經太過主觀思考了。

超車不用管速限,所衍生的車禍是否會暴增?
以台灣目前駕駛人的習慣,這不需要舉證了吧?
以安全為出發點,樓主卻傾向贊成遇到超車就一定要讓的,不用管車速。

這個議題的討論,會讓我想起,法規剛開始強制機車戴安全帽時,
有一套說法是,安全帽太重,發生車禍時會傷害頸椎,反而不安全。

燕赤霞 wrote:
超車道,只規定內側是超車道,一定讓道是您個人的衍生解釋。
學法的人都知道,法規有原則就有例外,以速限上限行駛內側道就是例外。
法條絕對死刑都沒有了,怎麼還會可能有絕對的超車道?
「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更是經典,已經太過主觀思考了。

超車不用管速限,所衍生的車禍是否會暴增?
以台灣目前駕駛人的習慣,這不需要舉證了吧?
以安全為出發點,樓主卻傾向贊成遇到超車就一定要讓的,不用管車速。

這個議題的討論,會讓我想起,法規剛開始強制機車戴安全帽時,
有一套說法是,安全帽太重,發生車禍時會傷害頸椎。


這邊討論理性多了...

其實可以參考國外的情形..他們長久以來都是這麼做的..
內側為超車道...超車完後就會開回中線...
所以相對的民眾互相就會學習..養成一種習慣...
這是一個禮貌也是禮讓的好習慣.....
回到台灣..我也養成了這樣的習慣..

絕對的超車道..我是贊同..但確實也是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大家養成好習慣..很難去強制..

不過一來可降低交通阻塞...是指沒有車的時候..常常看到明明車很少..
前面就是卡住了...就是有人把內側當一般車道行駛..
二來可以保護自己..汽車真的有些是違法超速的...還有跟車跟很近的..
他們大部分也都知道會開內線...不要把自己的生命當成阻止他們違規的工具...
像樓主講的..他們違規不關我們的事..早晚會嚐到苦果..何必是我們來給他懲罰呢?

關於你的議題...有一句成語..因噎廢食...了解我的意思嘛?.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找了一下關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相關法規,常在吵這議題~連結整理一下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修正)
第8條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依這條法規佔用內車道可以說.....依法沒錯

但新的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_第三十三條  

<條文略敘,截取討論條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然後參考 歷史沿革第20的修正日期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00九七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條文,定自一00年二月十五日施行

今天是剛好一00年二月十五日,如果條例確定實行且經過影像記錄器可舉發開單.......賺獎金

另外行車記錄器在新的法規也有規定,有興趣看看
第十八條之一  
啪謝......可能網路關係連續發文
本篇跟樓上文章一樣
故......自刪
說穿了就是
速限110

至少開到錶速120
先別管錶速準不準

原廠車的情況下
錶速會比實際速度低的應該也沒幾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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