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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行機車

ianjasontw wrote:
看來似乎有此規定沒錯...
但那是指「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
一般馬路內側是快車道(禁行機車標誌)..但是右邊那些沒有寫字的車道
叫做混和車道,不受上述法條規範....
所以還是沒有用阿~~
除非有畫分隔線+寫機慢車專用字樣...這叫「機慢車道」
所以實務上似乎沒有真正的「慢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之前腳踏車版的鄉親還敢公然笑我.....真的是沒知識沒常識!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althewind wrote:
還是有很多慢車道的,
劃分快慢車道的是寬10公分的白實線,
很容易跟15公分的道路邊線搞混,
多注意可以看出來了~

不知道是不是我真的比較遜
沒有畫在一起的話
我分不太出來
慢車道影片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orea2007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我真的比...(恕刪)

老實說我也是看了很久才分的出來,
5公分的差距遠看真的不易分辨,
當初規劃的人大概又是自我感覺良好的紙上作業專家吧~
米咖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恕刪)


補充一點法律對於慢車的定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示,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含機器腳踏車),且第六條所定義之慢車種類為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慢車,故基本上機車之路權定義等同於汽車,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無速限標誌者,限速五十公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示,機器腳踏車皆可達到此一速率,故以車速分流快慢車道是不合時宜的(包含利用禁行機車劃分快慢車道)。

所以機車等於慢車?大錯特錯喔,機車等同於汽車才對。

真正的慢車道,是給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慢車使用的。
NYPD SWAT wrote:
補充一點法律對於慢車...(恕刪)


三輪以上慢車
那汽車也是慢車了
它有四個輪子


althewind wrote:

老實說我也是看了很...(恕刪)

orea2007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我真的...(恕刪)


我分得出來耶@@
其實我覺得還滿明顯的
看上去感覺就不一樣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NYPD SWAT wrote:
補充一點法律對於慢車...(恕刪)

機車本來就是汽車的一種(法律定義)

機車不是慢車,是被第99條吃的死死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
.....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看樣子只要把99條刪掉,應該就可以還給機車族路權了吧,但是交通部鐵定不會願意修改的。
米咖 wrote:
機車本來就是汽車的一...(恕刪)


所以只要99條砍光光
路權就大解放
問題是不可能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小海≧▽≦ wrote:
所以只要99條砍光光...(恕刪)


仔細看看我跟交通部的回文內容就知道,這些官員根本不瞭解禁行機車的風險。

尤其是昨天我回的那一篇,官員自己都覺得外側轉彎跟內側轉彎都危險,所以設立禁行機車就不危險了?(幻想?)

扯來扯去,又扯回99條,真的是很好笑。

反正電子郵件不用錢,我就慢慢寫,每天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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