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jasontw wrote:
看來似乎有此規定沒錯...
但那是指「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
一般馬路內側是快車道(禁行機車標誌)..但是右邊那些沒有寫字的車道
叫做混和車道,不受上述法條規範....
所以還是沒有用阿~~
除非有畫分隔線+寫機慢車專用字樣...這叫「機慢車道」
所以實務上似乎沒有真正的「慢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之前腳踏車版的鄉親還敢公然笑我.....真的是沒知識沒常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