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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高速公路內線車道使用有何見解????

我只會對時速低於100km的閃大燈, 超過100km的烏龜就從右側讓他了.
借用F大的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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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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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卻並行造成堵塞後方行車時,亦有違反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開車時將心比心一下吧,舉手之勞而已亦可讓每個人行車更順暢..

當有急事卻被前方車輛擋住車道,那種心急如焚的心情是遇到的人才能體會的..
小弟認真的認為 要馬速限廢除

這樣子 小龜龜就不敢上高速公路了

還有一點 車廠要公佈 撞擊測試

這樣我們的車才會進步

六六六六 wrote:
請政府把這條改掉再說...(恕刪)


樓上的..請去熟讀一下法律喔
以法律上來說,任何事情的產生都會有其理由與目的,但以這件這個議題而言,超車的理由不成立..ok!
1.超車是因為前方車速不夠快,而擔誤了你的合法行駛時的權利,而允許的一種法律行為,當前方車輛已在合法的最碰 車速時,以您合法的車速也不會高過對方車輛(除非你是特種車輛或特別勤務),所以需要超車的理由自動消失。
2.就算超車後你的合理時速也不會高於對方車輛行駛,所以依法律而言..這種情況下的超車目的理由也同時自動消失。
所以就以上2點..在對方已在最高行駛速限時,正常的駕駛是沒有超車的合法行為,如果您進行超車則可視為蛇行..等,法律是不保障的。
最內側車道是超車車道是對未依規定以最高速限行駛而言喔!所以2種是沒有衝突的。
小弟認真的認為 要馬速限廢除

這樣子 小龜龜就不敢上高速公路了

還有一點 車廠要公佈 撞擊測試

這樣我們的車才會進步
我的看法也是,如果你己經開到115 ~ 120了,其實就不用理會後面來車
因為國道限速就是110 , 版主你的車可能有開雷射防護罩不怕條伯伯,但我因為你的逼車
而導致被開單那不是很倒楣?

重點是,絕大多數的人開車都只開在限速以內,按規定開車
那突然有一些人在內車道逼車或是開到120以上的速度
大家都不懂,只有你們懂?

我也支持修法,高速公路限速提高到120km
內車道僅能以最高限速行駛
但是交通部長可能因此而下台,你覺的他肯嗎?
flycode wrote:
非也! 法規條例是保...(恕刪)



這樣了解嗎?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如上條 若您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您是否真的有用很標準的最高速行駛是有爭議的!!!),此時,後方有車輛逼近,因您未禮讓出內側車道,使得該車必須轉入中線車道進行從右側超車動作,基本上,您的行使內側車道的行為,已構成堵塞行車的要件.


實際上應該參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後方無來車時, 沒錯, 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但若後方有較快速的車子接近, 應該視情況切換至中線 /外線車道, 以方便後車使用超車道.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法針對此類違規行為加重罰則,修正之條文為:「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塞超車道行車者, 罰6千 !!


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00 國道開罰
記者:楊致中 攝影:王維 台北 報導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上國道三號,當時他行駛內側車道,雖然時速保持100公里,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林姓駕駛開太慢,開罰5千元,林姓駕駛氣的到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線速,林姓駕駛雖然不慢,但還是違規,但罰款降到3千元。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3千到6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2次測速,分別是100和97公里,加起來平均只有98公里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110公里,開罰5千元。
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小型車,得以用最高限速,在內側車道,做行駛的動作。」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駕駛氣的到法院理論,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速有規定,以中山高為例,不得低於80公里。
在二高,時速也得保持在110公里,林姓駕駛開的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3千元。兵界力:「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另外時速70公里,只能開外側車道,不同車道,限速不同,走對的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
熾心撒旦 wrote:
借用F大的文一下:
...(恕刪)


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卻並行造成堵塞後方行車時,亦有違反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樓上的..您錯了喔!當內側車道可以行駛最高速限時還能並行,這就代表另一台車輛也是最高速限行駛喔,所以當下並不會堵塞後方行車,並沒有違規喔...,因為對方也可以在中線行駛最高速限(法律規定的)

很多人都把急事用來當借口!急..不會提早出門嗎?沒高鐵可搭嗎?沒飛機嗎?
等到車禍了...再說一萬句對不起..也是對受害家屬於事無補的....
然後很急就不用守規定嗎?速限不是用來限制使用者,
而是保護所有人民,想想有多少車禍的發生和車禍後的雙方家屬吧!
重點是 快慢有別 一定要分道才不會每一道都慢

一高泰山林口北上這一段還有告示說 禁止利用爬坡道超車
但是 請看看內側的車都開多少 幾乎都是80-90左右 可是有人因此受罰嗎? 說實在的我不清楚 但每天都這樣 表示高公局的宣導和執行有問題

超車道的重點是超車 是否超速不是你我可以判斷的 連執法人員都必須設寬限值了 我們不是那麼容易判定別人是否超速 如果車多 那當然哪一線都一樣 不過盡量避免並排 方便有急事的人

為何拿國外的例子來講 因為人家是高速公路的發源國 汽車工業也是世界第一 拿出來講是借鏡 不代表自我否定

台灣人最會的就是變通 講好聽一點是靈活 講難聽一點就是沒規矩 變通是以自已觀點去實踐 但是每個人觀點不一 所以就會亂 這個版為何這麼容易引起不同聲音 就是因為有爭議 而執法單位又無法有效處理

每次外國客戶來都會聽到他們質疑為何台灣路上幾乎都是右側超車 內側總是最慢 然後說台灣的交通大概只比大陸好一點 聽到真是慚愧又無奈
直接在每個車道上寫上
本車道請依xxx時速行駛
應該就可以解決了吧=__=

內線也寫上 超車道請勿佔用
不然就是考駕照的試題改一改嘍
試題已經不太符現在的路況
久而久之才會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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