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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佔車位到底對不對?

fisheries wrote:
請參考民法....(恕刪)


真接說請參考六法全書不就更快. 還民法哩. 以前讀民法就沒讀到這一條先佔車位先贏的.

基本上這種情形是 無法可管. 就是法律沒說誰對誰錯, 警察來了, 則是他的自由心證. 有些警察會叫佔的人走開, 有些警察會讓佔著位的人停.

以下為 Google 出來的新聞, 連檢察官這種每天要面對法律的都說沒有法條了.

強佔行徑 只能勸說無法管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竹市傳出人與車相爭路邊公有停車格,導致以傷害案件收場的罕見案例,無論交通機關或司法機關,都認為這種情況因法無明文規定,僅能靠駕駛人或用路人的道德觀與同理心來解決。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添源表示,由本案觀之,除開車撞傷人的傷害犯行相當明確,一個人站在停車格佔位,卻讓其他車輛無法使用,無論從妨害自由或強制等罪的構成要件,都不符合,因此就法律上而言,乃屬「無法可罰」。

新竹市府交通局長郭振寰表示,現行交通法規對於行人暫時佔據車位的行為並無罰則,但收費員如經過現場,可作善意規勸。

郭振寰說,他自己在台北市也曾遇上自己正要倒車入位,卻被後方來車硬是切入的情況,他強調,駕駛人的道德感還是最重要的。


fisheries wrote:


剛好兩邊都不太懂...(恕刪)


所以...懂法律的大大, 台灣法律明文規定路邊車位只要用人佔著就屬於你的? 大家應該了解自己的權益, 善用同車的夥伴?

算了, 我自己放棄法律賦予我的權利
kennyhom wrote:
真接說請參考六法全書...(恕刪)


我前面一堆法理推論有看嗎?
你在跟我激動啥?
我在乎的是法理跟習慣認知上的矛盾
而不是你對不對!


因為用人佔位,不僅無法可罰,且基於法律是正當的佔有行為
我們的法律就是這樣!

因為這是法理邏輯問題

民法的法理很簡單

不管是"人"或"人駕車", 先佔先贏("人"或"人駕車"佔有權的行使無差異)

而一般民眾的認知卻以為兩者是有優先順序不同的.而忽略"先佔先贏"此一關鑑原則.

才有產生此一重大矛盾

我也放棄這個無法可罰的權利

因為我不喜歡看到這樣佔車位的方式

所以我絕對不會請任何人幫我佔車位
Skycrest wrote:
所以...懂法律的大...(恕刪)


民法的法理很簡單
不管是"人"或"人駕車", 先佔先贏("人"或"人駕車"佔有權的行使無差異,因為佔有權之行使始於人之行為)
而一般民眾的認知卻以為兩者是有優先順序不同的.而忽略"先佔先贏"此一關鑑原則.
才有產生此一重大矛盾

法律規定跟民眾普遍認知及普世的道德間本就有很大的差異
大家說的對,不見得是法理上是對的.
法律上沒規定,當然大家說了算
但是法律要有規定跟大家說的相反, 大家就是錯了!

有趣吧...

再台灣習以為常了吧!!

台灣車位太難找了
如果是私有停車場,請找管理人來,
這種情況有管理權的人說了算,

如果是公有停車場,
這情況比較特殊後面再討論,

如果是一般路邊,
我只能說如果他站在那邊,
你還能停進去的話就OK,
但是請你祈禱不要撞到他,
理由很簡單,
你沒有權力請他移開...
不管他有沒有在佔停車位,
他都有權力站在那邊吧.

回到公有停車場,
這邊比較複雜,
因為你還必須討論他是委外經營,
或是政府自己經營的,
就算是委外經營還要看是哪種方式,
是整塊地租給別人,
還是全部弄好後請人來管理維護,
這都會造成法律關係上的不同
但是因為很鳥,所以還是不要繼續說比較好,
有興趣的人自己去研究行政法吧.


回到人情上來說好了,
說真的如果對方車子是回個頭之類的,
真的也不好苛責,
但是有時候會遇到一些比較機車的啦,
像是在賣場我已經停在路口,
等一台車倒車出來的時候,
另一側冒出一台車,
我確定他有看到我,
副駕駛坐的人盡然跑下去"協助"要離開的車倒車,
然後就站在那個停車位上了.......
keeperv wrote:
這種人的行為跟"我先看到車位 所以車位是我的"有什麼兩樣?
...(恕刪)

想請問一下,如果你看到一個車位,而同時你後面的車也看到這個車位,那這個車位算是誰的?

不就是照著我先看到車位,所以我先停這個原則嗎?

否則憑什麼你後面的車要讓你先停呢?

這種問題本來就很難說,其實誰能說誰先看到的呢?不就是憑著駕駛人的默契嗎?像那種明明就有人在前面等停車位了,還叫人下去先佔車位,這種狀況本來就很令人覺得反感,有的人道德感低落,也許只有在他自己也遭遇同樣狀況時,他才會有那種感受(不過這種人通常只會選擇更無賴的方式來面對)。

但是你實在是沒辦法一概而論地說每一個佔位的就真的是那麼無賴,太多情況了,有的可能只是因為家人經過看到,馬上打電話回家告訴家人這裡有個停車位,這是蠻令人覺得反感的,但有的時候可能是人家已經在很久之前就看到這個車位,而那時候到現在附近都沒有車子在找,於是趕快先叫家人占著,另一人可能跑到較遠的地方去牽車,車剛要到的時候,可能這個時候你的車才出現,你要說別人是插隊?這樣也說不過去吧!

所以說這種事哪那麼容易說誰對誰錯?

amosyou wrote:
我也放棄這個無法可罰...(恕刪)


台灣人法律觀念很薄弱...又很喜歡把權力掛在嘴邊。
像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斷絕XX關係的,在法律上而言都是一點用也沒有。

就法律而言,停車位糾紛應屬於民法,
要怎麼停牽涉到該停車位是屬於哪個單位管理。
就這邊討論的應該是"公有停車位"...
而這方面的相關辦法、條例....等等,似乎都沒有規範類似"不得以人員/動物佔用停車位".
所以就算是你認為他很缺德,但是缺德不犯法。
而你對他臭罵、拉扯、開車逼近脅迫他...等等,卻都是受法律規範(也就是犯法的).

今天大家要怎麼面對這種事是各人自己的選擇,
但具備一點相關的知識,對可能面臨的後果有心理準備比較好。

fisheries wrote:


路霸的定義在以下很清楚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6690e1b

不包含以人先行佔車位者.

其實後來仔細思考法理.
佔有權的行使條件,人之行為行使為必要條件(沒有人的行為,車子不會自己移動去停車佔車位)
若佔有行為上"人"比"人駕車"弱...
那不就有邏輯上的矛盾了?

---------------------------------------------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這不就包含了以人先行佔車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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