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eries wrote:
請參考民法....(恕刪)
真接說請參考六法全書不就更快. 還民法哩. 以前讀民法就沒讀到這一條先佔車位先贏的.
基本上這種情形是 無法可管. 就是法律沒說誰對誰錯, 警察來了, 則是他的自由心證. 有些警察會叫佔的人走開, 有些警察會讓佔著位的人停.
以下為 Google 出來的新聞, 連檢察官這種每天要面對法律的都說沒有法條了.
強佔行徑 只能勸說無法管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竹市傳出人與車相爭路邊公有停車格,導致以傷害案件收場的罕見案例,無論交通機關或司法機關,都認為這種情況因法無明文規定,僅能靠駕駛人或用路人的道德觀與同理心來解決。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添源表示,由本案觀之,除開車撞傷人的傷害犯行相當明確,一個人站在停車格佔位,卻讓其他車輛無法使用,無論從妨害自由或強制等罪的構成要件,都不符合,因此就法律上而言,乃屬「無法可罰」。
新竹市府交通局長郭振寰表示,現行交通法規對於行人暫時佔據車位的行為並無罰則,但收費員如經過現場,可作善意規勸。
郭振寰說,他自己在台北市也曾遇上自己正要倒車入位,卻被後方來車硬是切入的情況,他強調,駕駛人的道德感還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