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一個T字路口我騎機車與一台機車發生擦撞,我為直行車輛,對方是左轉車輛,
在我經過這個路口時,對方的車頭撞到我機車的右側,結果我沒跌倒,對方倒是跌倒,受了一點小擦傷,
後來因對方有受傷,所以對我提出傷害罪,那經過判決,我是被判"非駕業務傷害"拘役20天或是易科罰金2萬,
實在是受不了這漫長的心理煎熬,所以我放棄上訴,希望事件盡快落幕,
但是沒想到對方居然又以"過失傷害"對我提出民事訴訟,一口氣要求我須賠償對方6萬元......
天呀~一個小擦傷,居然要我賠償6萬,而且刑事判決書裡有提到對方也有過失,.....
所以接下來我必須在民事訴訟中提出有利證據來反駁,
但是"非駕業務傷害"到底是屬於什麼案件,因為刑事法理我查不到這個判決,
所以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幫我吧........
wish3725 wrote:
非駕業務傷害,大概是...(恕刪)
W大
感謝你的回覆,
至於為何我會吃官司,這問題到現在我也覺得很奇怪,
我想是對方一直認為是我這邊過失,而她沒有錯,所以才會告我,
雙方都有經過協調,但是協調結果雙方都不接受,所以就這樣我吃上官司了.
如果是私下和解,的確事情就會完滿結束,但是對方一開口就是要2萬,試問誰能接受.....
對方我想是有律師顧問在幫助,所以第一次民事訴訟時,對方有撤銷,但改以刑事來告我.....
所以......

補充一點,在這次車禍中,很倖免的我沒有受傷,對方人車都有倒,所以人員有受傷.
我再說明一下當時車禍發生的情形,
當時我是直行,且此路口沒有任何交通號誌,
我經過路口時,對方從巷口騎出來,剛好撞到我右側踏板,
那因為我身材頗重,又是騎馬車,所以我只感覺一個震動,完全不知有人撞到我,
我是恍一下神之後才趕緊停車查看,才發現對方車倒人傷,我則是只有車輛損傷,
那車禍鑑定過程中,對方是堅持車輛是停止的,並沒有任何動作,
所以車禍鑑定小組鑑定結果為 : 我方車輛行經無號誌路,未減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對方車輛支線道駛出欲停等之位置不當,同為肇事責任.
至於我為何被判決"非駕業務傷害",且拘役20天,這就令我覺得很奇怪,
最初法官是說如果我願和解,請答應賠償對方2萬元,就不會有任何的責任,
但是當時我是認為既然是雙方有錯,為何我要賠償而對方就不用負任何責任,
當下就決定不和解,所的2萬就被政府給徵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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