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機車交通事故後續處理_和解問題

時間:97年09月2X日
地點:辛亥路二段 靠台大校園 天文館新建工程附近 後門
人員:三冠王4v 騎士 和 年邁行人(快七十歲)老婆婆
結果:行人受傷 送醫院 腦部有撞擊,輕微出血,腳膝蓋有擦傷瘀血 有輕微失智現象
騎士沒有受傷,機車前檔破裂,機車無倒地

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結果:尚未,因行人無法製作筆錄(行人說是自己跌倒,可能因撞擊導致失智)
,時間要較長

事件經過:
當天早上 08:45 ~08:53 左右,我騎乘普重機(墨綠色 三冠王 4v )要去上班,行經新生南路轉辛亥路(由北往南 基隆路),剛轉彎後大約20 公尺左右,於辛亥路慢車道上(靠近台大圍牆)與一橫越辛亥路往台大方向的行人 發生車禍事件。

當事者住院。

目前與對方談和解中,醫療費用擬由強制險及行人自身保險給付
另對方提出條件:1.假牙斷裂(視情況安裝新的或修補復原) 依單據實報實銷 初估 30000 元 or 幾千塊
2.老花眼鏡 依單據實報實銷 初估 5000  元(有認識的眼鏡行)
3.看護費用 一個月 30000 元,雙方各付一半,支付期間長短未詳談

以下問題想請網友們提供看法和意見,供小弟參考
1.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及責任,尚未有結論,我是否該跟對方談和解?或等報告出爐後再談?

2.在不論責任下,合解內容是否合理?

3.是否有相關車禍事件案例以及判例,可供小弟參考?

另與家人討論後,家人建議:
1.待事故責任釐清後,再談和解。
2.和解內容傾向由強制險支付,頂多賠付眼鏡部份,看護費用我方不應支付。

小弟自己的想法:
1.肇事責任,我想應該是對方責任較大,對方侵犯我的路權(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且一百公尺內有斑馬線)
小弟自己酒精測試為 0.0,且未闖紅燈或其他違規行為,唯一可能責任:應注意而未注意

2.在 1 的論點下,對方如果和解不成 要提告,會有勝訴機會嗎?,如勝訴判賠金額多寡?(對方僅擔任醫院志工,無其他收入來源,且非家庭經濟支柱,獨居台北,丈夫在宜蘭,無兒子有三名女兒皆已婚,多擔任教職)

3.和解內容中,看護費用其實是比較困擾我的,因為對方年紀較大,會吵著要去哪去哪且白天晚上睡眠時間很少,很好動,且家人無暇照顧或無力看顧,但是行為能力仍在,肚子餓了會吃,想上廁所會上,行動無不便處(無臥病在床或骨折),唯一一點是有失智現象,出門可能會忘了回家的路,另走路可能會不小心跌倒之類,所以醫師建議有人看著他會比較好。對方基於此點所以要請看護或送療養院,導致看護費用發生。

對於看護費用我比較不能接受,因沒有限額且並非一定。我自己也是傾向這部份費用無法協助。

這件事發生到現在快一個半月了,每天我都在為此煩惱,請網友們給我點意見和支持 感謝~~~
以上只是我自己一個人的看法,希望也有反面意見 能給我省思~~~

=============
網路上查到的幾個訊息 供有類似案件網友參考
1.車禍事故牽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兩個問題。民事賠償,應該考慮對方的損害範圍及自身過失程度;刑事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對方在六個月內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即使提出告訴,也可由告訴人在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民事及刑事責任,都以行為人有過失為要件。

2.過失相抵:對方若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全部的損害加總後,應依比例承擔部分損失。也就是可依法主張依自身過失程度賠償,依法並不必賠償對方所主張的全部損害金額。

3.保險人所給付之金額依法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可藉由此保險減輕賠償金額,但於調解或和解時應約定清楚。
2008-11-06 12:31 發佈
我個人是覺得等判定結果出來比較好雖然會拖比較久
但這種判定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交通隊來判定吧
畢竟他們比較有經驗也會依據照片以及筆錄來做判定
如果判定結果不服再上訴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吧
不過樓主提到的行人是指目擊證人嗎?有請他協助做筆錄嗎?
如果樓主先行和解但判定書卻是樓主獲勝我想對方也不太可能會把費用在吐出來
不過基於對方是老人家是否應該賠償一點費用這樣看樓主了

分享我自己所發生的車禍雙方都是汽車人無受傷一下車對方
劈頭就罵轉彎都不用看的什麼....@#$%&
後來我直接請警察來處理因對方是新車有全險對方和我都不打算私下和解
於是等警察到後拍照並畫個草圖請雙方簽名並到警局作筆錄以及酒測
之後就沒消息一個月後我到交通隊領取判定書判定結果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而我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對方必須賠償我全部修車的費用最後和對方的保險公司
簽了和解書事情圓滿落幕
完美心動時刻 wrote:
我個人是覺得等判定結...(恕刪)


交通隊領取判定書....這東西我沒收過捏
記得發生事故警察只會叫人自己去和解
誰違規再開一張紅單
交通鑑定自己花錢去申請.....
判定書....什麼時候有這服務真不曉得
A New Driving Sensation
此案請依"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結果"為準
目前不能分析
所以誰也不能説誰的肇事責任大,我也不行
更不能說誰對誰錯


1.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及責任,尚未有結論,我是否該跟對方談和解?或等報告出爐後再談?

我個人認為,你會有肇事責任
你沒說對方是突然衝出來的
你沒受傷,機車沒倒地
代表你有看到對方,你可能有按煞車或是車速不快
但是還是撞到了,有未注意道路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嫌疑
↑↑↑↑↑↑ 這是我認為的,你可以聽聽就好,也可以聽聽別人意見
我覺得你還是和解比較好


2.在不論責任下,合解內容是否合理?

賠償有3部分
1.醫療費
2.減少勞動力損失,也就是薪水的損失
3.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對方開出的價錢還蠻合理的
你可以說你沒能力負擔,也有意願和解,但是負擔不起,能不能減少一點


3.是否有相關車禍事件案例以及判例,可供小弟參考?

我現在只能說
如果開板大大有肇事責任
就算只有1%肇事責任
在刑法上開板大大絕對是穩輸的

對方可以告你"刑法過失傷害罪",因為對方有受傷
但你不能告對方"刑法過失傷害罪",因為你沒受傷
所以你會穩輸

如果鑑定結果出來
開板大大沒有肇事責任
請不用理會對方,也不用賠任何費用
因為這起車禍不關你的事




有問題再問吧



on9558 wrote:
我個人認為,你會有肇事責任
你沒說對方是突然衝出來的
你沒受傷,機車沒倒地
代表你有看到對方,你可能有按煞車或是車速不快
但是還是撞到了,有未注意道路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嫌疑
↑↑↑↑↑↑ 這是我認為的,你可以聽聽就好,也可以聽聽別人意見
我覺得你還是和解比較好
...(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想法以及建議!!!

看來即使無肇事責任,但對方如果硬要告 過失傷害 還是有可能敗訴的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其實重點應該在於:
1.死、傷者為大 OS:你又沒受傷 花錢了事
2.應注意而未注意 OS:突然衝出來 怎樣才叫注意 撞到就是沒注意嗎?

這兩點對於善良駕駛人來說真的是蠻沉重的負擔~
怎樣才算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看來好像沒一定標準
我看到了 但我如果閃過了 自己跌倒受傷了 誰來協助我,幫我付醫藥費?!
對方被車撞受傷 還有強制險可以理賠(OS:肇事還敢逃 等警察來做筆錄吧!!!)
駕駛若自己因閃避而造成自己傷害損失,卻可能要自己花!(OS:又不關我的事 他自己閃過摔倒的 快步離開!!!)

完全無考量到基本路權的觀念,不知道是本國法律尚有改進空間亦或中國人傳統本性使然
比較傾向情、理、法

難道真的沒有辦法讓不守法,違規的人心生警惕~讓開車或騎車及出門在外的人 安心上路

titnaic wrote:

看來即使無肇事責任,但對方如果硬要告 過失傷害 還是有可能敗訴的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恕刪)


你注意看,這2句話前後矛盾喔

無肇事責任,就代表你不用負責,你是無辜的,對方怎麼告
你絕不用負責任,也不會有"敗訴"這個名詞出現的
頂多出出庭而已

但是第2句話要說的意思是
你有看到對方,但還是不小心撞上去了
是不是代表你騎機車時有恍神,或是沒有辦法控制你的機車呢
所以才會"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自己跌倒就只能摸摸鼻子走人嚕
所以啦
寧願自己跌倒還比較好
撞到人的話會煩腦到死

台灣的確是注重"情"
原因是太多人出車禍跑掉,或是不願負責
才有這些莫名奇妙的法規


PS:我無法判定你有沒有肇事責任,還是要依判定結果為準喔


但是第2句話要說的意思是
你有看到對方,但還是不小心撞上去了
是不是代表你騎機車時有恍神,或是沒有辦法控制你的機車呢
所以才會"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所以依一般案例來說:若發生交通事故 卻可能無其他可用違規條例來判斷肇事責任
如:酒駕、闖紅燈.....

最後可能只會冠上這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永遠都是駕駛會有錯~~~

提外話:
早上上班經過相同路段地點,就看到他家屬站在路旁拿著攝影機對著路拍
可能是不相信我當時說:只有我一台摩托車經過,且我無闖紅燈行為

所以才會自行搜證,藉此說明 此處車流量大 並不可能只有你獨自一台機車經過,有可能是闖紅燈
因受傷的婆婆 有表示 他是看到紅燈才會過去的...但該處有兩個紅燈...一邊紅燈一邊就是綠燈

嘆!!!但警察去製作筆錄:對方卻表示無法製作(回憶不起來) 或 說自己跌倒的
家屬啊 ~~你就照實轉述說...然後簽個名 筆錄就製作完畢...看 現在要拖這麼久~~

當時送到加護病房觀察時 我和我的親人都有去探視,但對方家屬表示 不便讓我們進去探望
說法是:腦部有傷 怕刺激 使病情加重
因為送急診室時 婆婆意識都很清楚 沒讓我們看到 對方家屬就一直表示情況嚴重,讓人費疑索思
titnaic wrote:
所以依一般案例來說:若發生交通事故 卻可能無其他可用違規條例來判斷肇事責任
如:酒駕、闖紅燈.....

最後可能只會冠上這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永遠都是駕駛會有錯~~~

這些話的法律邏輯思考是矛盾的喔。
我用白話來解釋,駕駛人行經路口前,應注意號誌,並且能注意號誌為紅燈應停車,卻不在意闖紅燈為不對的危險行為會提高了對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而不注意自己的注意義務可以避免車禍結果發生。對酒駕者亦可如此套入,酒駕者駕駛車輛前,應注意飲酒會造成駕駛注意能力衰減,卻不在意酒駕為不對的危險行為會提高了對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而不注意自己的注意義務可以避免車禍結果發生。
所以,在車禍狀況下,全部先用「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來審查是否成立過失犯,非一看到違規就認定有過失。看見許多網友,都有此部份的誤解認為法官在找不到其他可用違規條例來判斷肇事責任時,就會用這段話來制裁駕駛人,其實從法院的交通判決書中,不管酒駕、闖紅燈、未保安距……狀況,均會出現這段話,來說明駕駛人違反注意義務,強調結果的避免可能性。
是不知樓主的真實情況如何,但唯一的建議是找律師諮詢,才是保護權益的正途。
titnaic wrote:
所以依一般案例來說:若發生交通事故 卻可能無其他可用違規條例來判斷肇事責任
如:酒駕、闖紅燈.....
最後可能只會冠上這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永遠都是駕駛會有錯~~~...(恕刪)



老實來講
是的
駕駛大部分會有錯
駕駛是控制著一台機車,一台汽車,一台砂石車
隨便都能殺死人
你說駕駛重不重要
駕駛需不需要全神貫注的開車、騎車,要不要很注意前方呢

只是台灣把這一條規定無限的放大
這是在台灣騎車,開車所要了解的地方

對方態度看起來也不是很好
想把你吃的死死的
要你賠錢,也要在你可以負擔的範圍內
而且現在連誰對誰錯都不知道了


另外
筆錄你有權講對你有利的證詞
不用受到對方的影響
不過現在講好像來不及了










馬路~怎麼大~能撞到人~真的利害~

想別開~過失~很難的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