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沒牌車大作戰之會不會被扣車啊(上)

沒牌車大作戰之會不會被扣車啊(上)

一、 前言

繼第一篇文章「沒牌車大作戰之貼牌到底O不OK啊」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809888&last=8645913#8617985後,本文是系列文章中的第二篇,本文主要是要跟大家分享,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可以將無牌車沒入(就是俗稱的扣車),在符合哪些情況、滿足哪些條件下才能把無牌車沒入,以及對於那些認為認為警察執法有瑕疵、自己的車不應該被沒入的人,有何理由可主張等問題。

在實際PO上01前,其實完整的文章早就都寫好了,但是在第一篇文章PO上01後,我決定修正接下來的文章。這是我始料未及的事,因為我發現我無法對網友的評論視而不見。我並不是想迎合或討好任何人--但說實話,我也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影響。雖然截至目前回應不多,但看著自己的文章被批評、看到網友提出來的令我心有戚戚焉或令人不敢苟同的見解,自己不但想了更多,同時也有些話不吐不快。

首先,是本文的寫作動機。

我想騎重機,但是錢不夠買正牌的,所以就考慮無牌的。但是沒牌的車會被扣,看大家都貼牌、貼裝飾牌騎,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啊?而且沒牌車會被扣車,那到底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我絕不想因為玩無牌車搞到有前科、被拘役或甚至坐牢,但如果只是警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紅單或把車子沒入等行政處分,那麼或許後果並不算嚴重,或許值得用幾萬塊來換些騎重機的快感。而到底嚴不嚴重、值不值得,最有效的方法,當然就是看法律怎麼規定、法官麼判了,還有比這更能準確評估一個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方法嗎?

簡單地說,「法律到底是怎規定的?」這就是我的動機。

網路上關於貼牌、完稅車、沒入之類的資訊不是沒有,但多是人云亦云的「聽說...」,就算是親身經驗也常語焉不詳,更多的則是無牌重機賣家的說法,這類沒有依據、無法檢證的資訊,雖然我認為仍然值得參考,但總沒自己搞清楚來得踏實。

所以,本系列文章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跟大家分享,「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以及「法官到底是怎麼判的」。而在抽象的法律規定跟實際的法官判案間,或許法官到底怎麼判才是重點,所以本文才會努力地分析判決內容。

了解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以後,對大家都有好處:

1. 看到重機違規的人永遠都能拿起手機來向警察檢舉、向檢察官告發,或是叫里長裝攝影機、設跳動路面、叫警察設岡或不定期臨檢、或叫立委把智障法律修一修,這是人民的權利,而且這個社會確實也需要大家這麼做;

2. 警察知道到底要用哪一條法律來開單,才能夠讓不守法的騎士乖乖接受法律規定的處罰,而不會因為用錯法條、搞錯要件、或甚至就是單純地「不知道有這條法律」,使得該受處罰的騎士竟然得以規避;

3. 跟騎士在法院上互為對造打官司的行政機關的行政人員,腦袋能真正塞進些大便以外的東西,才不會老是憑著交通部自己出的垃圾函釋就想打贏官司,這樣也才不會使得該受處罰的騎士有機會得以規避;

4. 法官知道其他法官是怎麼解釋法律、是怎麼做利益衡量的,這樣對於個案正義能更有保障,在「以判決形塑政策、引領社會」的理想實現上,或許也能更有效率;

5. 想買無牌車的人--我就是這種人--可以更清楚地評估無牌重機的風險。說實在的,買一台幾萬塊的無牌重機,在被警察扣車前不知道可以騎多久,跟用租的,在摔車前不知道到底要賠多少,這兩者到底哪個風險高、哪個壓力大、哪個比較適合不夠錢買正牌車的人,完全都是個人風險承擔能力的問題,我不認為沒錢買正牌車的人就一定適合去租重機,說不定這種人根本不適合騎重機,所以我也可能根本不適合騎重機吧。

6. 至於從沒打算買無牌重機、或根本不騎機車的人,還有看熱鬧的人,Well,多知道點法律常識也是好的吧。

當然,不諱言的是,沒牌車的騎士也可能因此而更知道如何鑽法律漏洞,知道如何在法庭上引用法律與判決打官司。同樣地,這也是人民的權利。這時我們應該做的,就是相信法官及法律制度,畢竟前總統跟一堆高官政要最近也是查的查、關的關、押的押,是該對檢察官跟法官有些信心的。當然,你要是唾棄法律與法官,那我也沒辦法,去找蝙蝠俠、黑道或自己出來維護正義或許比較適合你吧。

有人提到社會責任層次的種種正反面問題,例如,
1. 無牌車貼了牌後肇事不但無法追查兇手,還會無辜拖累車牌的真正主人;
2. 無牌車沒保險,肇事後騎士根本賠不起;
3. 重機騎士常不守交通規矩,無牌或遮了牌的重機尤其肆無忌憚;
4. 無牌車常常成為犯罪的工具;
5. 無牌車常是贓車;
6. 無牌車失竊率高,而且常是報案無門、難以尋獲;.........

這些都沒錯,但風險是要自己承擔、責任是要自己扛的,有牌車也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發生同樣的問題。我是分析貼牌的法律責任與扣車的規定,但我可沒叫大家趕快去貼真的牌吧因為貼真的牌不算偽造文書;我可沒說無牌重機沒啥風險所以大家趕快去買吧因為反正扣了車也可引用法院判決去打官司把車要回來。就像我如果寫文章分析做炸彈的法律責任,我也沒叫大家趕快去做炸彈吧因為只要沒炸死人就不算殺人罪而只是啥公共危險罪判的刑又不重......

會肇事逃逸的人根本不配開車或騎車,肇事後賠不起的人、不守交通規則的人或許也都不配,但就「無牌重機」這件事來說,你要先知道可能的後果,才能評估擁有一台無牌重機、騎上路後的風險高低。對我來說,光知道「沒牌車是會被扣車的」絕不夠,我最後可能不見得會買無牌車,但我一定要把它可能的後果與風險弄清楚後,才會下決定。

一篇文章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也不覺得我寫的東西有偉大到可以影響這麼多人,反正我就是寫文章滿足我的發表慾,然後文章有人用得著最好,沒用的話反正也不佔啥空間、而且遲早會消失在茫茫網海,大家看看笑話也就是了。

言歸正傳。

本文就是想探討,在哪些情形下沒牌車會被扣車(也就是被沒入),是依據哪些法律條文,我們在申訴或告上法院時,又有哪些理由可供抗辯呢?這一集說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的無牌車,開上路後可加以扣車。

在這裡先說本集的結論吧,懶得看分析的人看完下面這幾段就可以轉台了。結論就是,沒牌的重機,如果沒有去ARTC(就是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就騎上路,是會被扣車的;即使是全車完稅的,照樣扣車;就算你全車完稅完稅證書、出廠證明、返納證明、購買發票一應俱全,還是照樣扣車。

不虎爛,不信你可以試試,把你的無牌車騎上路,而且想必你一定沒驗過、甚至沒聽過安全審驗之類的測試,然後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項扣你的無牌車,你再去打官司看能不能把車要回來。勸你還是不要試的好,因為已經有先烈犧牲了,資源回收中心不介意再銷燬一台車。

完稅車的賣家別怨我,我也希望完稅車永遠扣不死,但是,咱們還是認清現實吧。


請注意:本文意見係針對特定案例分析的結果,並非普遍適用之法律或見解,任何人依本文所作之行為或決定應自行負責,本文作者不因任何人之行為或決定負任何責任。


二、扣車(沒入)的法律依據

其實法律上沒有「扣車」這字眼,法律用語是「沒入」,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他是這麼說滴:

(第一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款)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第二款)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第三到十款省略)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三項省略)

為了方便討論起見,在本文中我們就繼續以「扣車」來代替文謅謅的「沒入」吧。

我們可以發現,警察扣車的依據有兩個部份,
第一個是「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第12條第二項」(以下簡稱依第一款扣車);
第二個是「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第12條第二項」(以下簡稱依第二款扣車)。

你的車必須先符合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形,而且接下來也符合第12條第二項之情形,警察才能把你的車沒入。上面寫得實在有點繞口令,嗯,沒辦法,法律條文就是這樣,習慣就好。


三、依第一款扣車-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我們先看依第一款扣車的情形。第一款說,「未領用牌照行駛」,第二項說,「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並沒入之」。

依上述法律條文分析,只要車友騎車上路時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警察就可以扣車:
1. 車子未領用牌照;
2. 車子上路行駛;
3. 車子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光從法律條文來看,他才不管你車子是否具有合法來源、有沒有整車完稅還是返納證明或發票之類的,反正只要你騎車上路被條杯杯攔下來的時候,車子是沒牌的、而且也沒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那條杯杯就可以依這條扣你的車。單就法條分析,初步可以知道完稅車一樣會被扣車。

那麼法律條文分析的結果跟實際的判決結果是否一致呢?我們可以看看下面的判決。我認為,上述法律要件分析的結果跟判決結果是一致的。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抗字第955號判決:
(斜體括號內的文字,及分段、字型、顏色等強調皆為本文作者所加,下文亦同)

「(事發經過)
本件原裁定以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3日晚間8時25分,騎乘未申請車牌且未依公路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日本進口HONDA牌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與環南路口,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平鎮小隊員警舉發,除依法扣留該車外,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下述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誤載為第2款)之規定,當場掣開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再經原處分機關於96年9月27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相同事由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600元,並沒入車輛

(甲OO在地院的抗辯)
異議人於同年月28日聲明異議。及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伊所有之上開車輛剛組裝完畢,還來不及申請合法審驗,還在試車階段,故未取得證明文件,待試車完備後再向監理機關申請合法審驗,請勿沒入異議人之車輛,避免造成異議人重大損失云云。

(地院對於事實認定的心證)
經查異議人為警舉發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並未領有車牌,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而行駛於公路一節,業據異議人自承:伊所有之上開車輛剛組裝完畢,還來不及申請合法審驗,還在試車階段,故未取得證明文件等語明確,

且異議人為警查獲當日所騎乘之車輛,係懸掛上載「台灣車」字樣之車牌,該車牌形式亦與當年度監理機關合法核發之車牌上方係載「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等地域識別字樣迥異,此復有舉發車輛照片6張在卷可憑,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地駕駛未領有牌照、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檢審合格證明車輛之違規行為,足堪認定

(地院對於甲OO抗辯的心證)
至異議人所辯因車輛剛組裝完畢,未及申請合法審驗,待試車完備後再向監理機關申請合法審驗云云,無解其前開違規情事。原裁決機關以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3,600元,並沒入前開車輛,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甲OO在高院的抗辯)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當時正在等紅燈,舉發員警由後方伸手強行搶走機車鑰匙,應屬非法取締且該機車引擎係經合法程序報關進口,原裁定不應將全車沒入,爰提起抗告等。

(下面為高院的見解)
(法律有沒入的規定)
按「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前項第1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2款、第9款之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甲OO將無牌車騎上路的事實明確)
查本件抗告人於前開時、地為警舉發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並未領有車牌,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而行駛於公路一節,業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及抗告狀中坦承不諱,亦有舉發車輛照片6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6年9月27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乙紙在卷可憑,復無何證據足資證明本件舉發警員有違法取締之情事,是抗告人確有於上開時、地駕駛未領有牌照車輛之違規行為無疑。

(關於安全檢驗之規定)
按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公路法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亦定有明文,

再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打造或進口之車輛,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第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且甲OO的車也沒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所以把車沒入是有道理的)
查本件抗告人所駕駛之車輛,抗告人並未提出有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之證明,其前揭所駕駛之車輛自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之證明,

抗告人既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之證明,即未依法領得前揭其所駕駛車輛之牌照,其未領得前揭其所駕駛車輛之牌照而在前揭之桃園縣平鎮市行駛,揆諸前揭交通法令之規定,抗告人自屬未領用牌照而行駛且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本件抗告人之違規事實明確原審因認原處分機關就抗告人前開違規行為,援引前揭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3,600元,並沒入前開車輛,核無違誤,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異議等,揆諸前揭之規定,並無不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評析

這位不幸的甲先生在地方法院主張說,他的車輛剛組裝完畢,還來不及申請合法審驗,尚在試車階段,所以還沒取得證明文件,他要等試車完備後再向監理機關申請合法審驗,所以請法院不要沒入他的車子,避免造成他的重大損失。

地院當然就說,「無解其前開違規情事」,意思就是,就算你說的是真的,但是你違規的事實還是存在,你違規的事實並不會因為「剛組裝完畢,還來不及申請合法審驗....」而有所改變,所以地院認為原裁決機關(就是中壢監理站)的沒入是合法的。

在上面的判決裡,甲先生的車應該是零件完稅車,所以他才會在上訴高等法院時抗辯說他機車的引擎是經合法程序報關進口的,他也主張說警察是非法取締。高等法院沒對引擎的事加以說明,並認為沒證據證明警察有非法取締的情形,而且認定他的行為也確實違反規定,因此抗告駁回、維持原審裁定--也就是罰錢又沒入車子。

雖然高等法院沒說「引擎是合法進口的」跟「無牌、沒安審、騎上路、所以扣車」有啥關係,但就如同地院所說的,「無解其前開違規情事」,即使引擎是合法進口的,甲OO先生「無牌、沒安審、騎上路」的事證明確,那依法扣車自然合理。

就算在上述的判決中,甲先生的車子是全車合法完稅進口、有出廠證明和購買發票等文件,相信法院仍然會認為,甲先生關於「車子無牌、無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又騎上路」的違規事實明確,所以還是要沒入。因為是不是合法進口、是不是贓車拼裝車等,都跟依第一款扣車的法律條文無關、也都不影響車友的違規事實。


依第一款扣車規定的立法背景與立法理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這條沒入未經安全審驗合格的無牌車的規定,可說是道道地地的重機條款,專門就是用來對付重機的。我會這麼說可不是出自內心不爽且受傷的情感,而是立法理由說的。

先說明一下當初修法時的背景吧。原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二項中是沒有「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等字眼的,也就是說之前單純「未領用牌照行使」的行為只會被罰錢,車子是不會被沒入的。而在那個時代,警察是依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也就是拼裝車的規定扣車。

但拼裝車規定的最大問題就在於,法條裡沒定義何謂拼裝車,所以只好交由法官來依個案判決,結果就是,即使是幾乎沒兩樣的事實,法院的判決也有180度的差別。有的說以零件方式進口再組裝回去的就是拼裝車;有的說拆成零件後再組回去,就像進廠鈑噴或引擎大修時先拆個精光再組回去一樣,組回去以後當然還是原廠車,因此就引起了很多爭議。

關於拼裝車的認定,是下集的內容。在看了一堆拼裝車的判決後,我的感想是,車主打不打得贏官司很像是在碰運氣,就連高等法院的見解都有完全相反的情形,所以,運氣好就拿得回來,運氣不好,就算有全車完稅證書還是拿不回來。再說一次,不虎爛,這真的是判決說的。

拼裝車的規定爭議不斷,法院見解各行其是,這其實是很尋常普遍的狀況,因為法律見解本來就是活的,會依個案情節、隨時間與社會狀況演變的,但真正令我不解的是,立法委員竟然不但知道法庭上關於拼裝車的規定頗多爭議,還主動提出解決之道,而且我認為提出來的法條也確實是殺手鐧。

這就怪了,大部分立委應該不常接觸機車或重機界阿,提出封殺拼裝重機的法案也沒有做秀的機會,而且當時(民國94年底)無牌重機肇事的情形應該沒多嚴重,我也不相信立委是因為深知民間疾苦才提出來的,所以,看到這法條我還真覺得有些意外。我想到的唯一可能是,這條規定是有個不滿重機現況的立委助理(也就是國會助理啦)提出來的,助理把法條跟立法理由擬妥後,立委就提出,最後沒任何修改就三讀通過了。

故事就說到這邊,現在就來看看立法理由吧。

於民國94年初,提案人葉宜津及其他連署立委共51人,於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5782號文書中提出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於其中第12條第二項加入了「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等文字,他附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的:

「目前已有發生民眾將原廠大型重型機車拆除、以零組件等方式進口後再組裝行駛於道路之案例,因該等車輛未經安全型式認證審驗,同時組裝之個人或工廠不具原廠技能且未執行出廠前安全檢驗規定等,故其行駛於道路對交通危害甚大;現行裁罰機關對該等車輛援引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認定為拼裝車輛予以罰鍰及沒入,已衍生適用疑義,因該等違規行為仍屬本條文第一款未領用牌照行駛者之處罰適用範圍,為就該等車輛行駛道路者予以明文規定及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根據這個立法理由來看,這條規定的重點在於確保汽機車滿足最低限度的車輛安全要求,而立委認為,把原廠重機拆解後再進口組裝而成的車輛,沒經過安全認證、組裝者的技術也不如原廠,所以,這種車開在路上將「對交通危害甚大」。

我相信很多人會對上述說法嗤之以鼻,「組裝者的技術不如原廠」?「組裝完後的機車一定對交通危害甚大」?我自己是頗不以為然的。但這條規定的立法意旨是在確保車輛有一定程度的品質,理由正當;而且或許這樣的規定對立委的立法技術跟對執行的行政機關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所以最後還是毫無爭議地通過了。

以上就是法律背景與立法理由,我們關於法律的說明就到此打住吧,再寫下去就有點無聊了。


一般網友對完稅車的認知

真的找到有人是被警察依12條第一項第一款扣車的,還真是大出我意料之外。因為一般而言我們會認為,我有整車完稅證明、出廠證明、日本的自動車返納證明、購買發票等正本文件後,就表示我的車是我合法購買而得、有合法來源的,而不是贓車,那警察怎麼還能扣我的車呢?或者,套句網路上賣家說的話,「就算扣也扣不死,還是領得回來」。上面這判決告訴我們,就是因為沒仔細了解法令,我們才會有這種一廂情願的想法,上面判決裡那位倒楣的仁兄,官司都打到高等法院了,車子還是要不回來。
有位無牌大型重型機車的賣家在網路拍賣的賣場上寫著:

「(一)完稅車會被扣車嗎?合法進口車輛,只要是有合法證明文件,即屬人民私有財產,即屬私人合法擁有之動產自由財,
(二)依交通道路安全條例規定,只要未依法懸掛牌照者,一律不行駛於公道之上,違者沒入之!
(三)所以完稅車上路時,是有可能被扣車的,
(四)不過扣車後,只要繳交罰單,牌照過期罰900元後,即可拿繳費收據及整車完稅證明、返納證明、購買發票,徑自全省各監理站,臨櫃即可辦理重機臨時牌照,及強制險,費用約1000元,之後就可以到交通事故裁決所的保管處,憑證領回,為什麼車主會這麼清楚呢? 因為車主就是親身經歷過才了解整個程序。」

我們也對他的說法來點評析吧:

(一)的部份沒問題。只不過法律中沒有「動產自由財」這種用語,我想賣家的意思或許是,車子是動產,而人民是有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利的。

(二)的部分,應是網友單憑印象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做的解讀,而這個解讀並不正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沒入車輛」的明文依據,除了本文所謂的「依第一款沒入」以及「依第二款沒入」外,還有第43及70條,第43條是關於沒入蛇行或以危險方式行駛的車輛,第70條則是關於慢車的沒入(慢車指的是腳踏車、電動車、三輪車和牛車馬車之類的)。但無論如何,沒有所謂「只要未依法懸掛牌照者,一律不行駛於公道之上,違者沒入之」的規定。

(三)的部份沒錯,完稅車如果沒有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還是會被警察依第一款沒入,就是本文判決裡的情形。不過我想這位賣家指的應該是依「只要未依法懸掛牌照者,一律不行駛於公道之上,違者沒入之」的規定沒入的情形,但上面已說了,沒有這種規定。

(四)的部份,若賣家說的是真的,那麼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這位賣家的車是被警察依第二款沒入的,也就是警察認定他的車是拼裝車,所以扣車。在下集我們會看到,交通部函釋與不少判決認為,你只要舉得出完整的車輛來源證明文件,你的車就不是拼裝車,因此這位賣家拿出稅證明、返納證明等文件,證明他的車不是拼裝車後,自然可以把車領回。如果這位賣家是被警察依第一款沒入,就像上述判決中的甲OO,它是不可能憑完稅證明等文件將車領回的。

完稅車一般指的是沒有正式的牌照,但有全車完稅證明、出廠證明、返納證明跟購買發票等合法來源之證明文件,有些甚至已領過臨時牌。雖然網路上的完稅車不少,但截至目前為止,筆者還沒看過有完稅車的車主聲稱已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單憑完稅證明等相關來源文件「或許」能逃得過被依第二款(就是拼裝車的規定)扣車的命運,但如果沒有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照樣會被依第一款扣車,就看條杯杯懂不懂得用第一款扣,或你的態度好不好、條杯的心情好不好、想不想扣了。

從第一款的角度來看,「有沒有合法來源」並不是這個規定的重點,也因此在依第一款扣車的情形裡,有合法來源證明的車,跟沒來源證明的車(如贓車、借屍還魂車、報廢車等)是沒有兩樣的。

因為前面已經說了,第一款規定的立法意旨是著眼於車輛的安全,唯有經過安全審驗合格的車,才會被認為是達到安全性的最低標準,也才有資格騎上路。所以第一款才會要求那些「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的車要被沒入,因為這樣才能保障騎士、行人、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這樣的立法意旨與下面會提到的依第二款扣車的規定意旨,其實是相同的,在下集會提到的判決裡,講得很清楚。

附帶一提,有網友認為,

「ARTC驗車,一車一驗,除非代理商進口,否則買到的車每壹台都是經過ARTC強姦過,驗不過下次再來;所有進口的車輛在國外早已檢驗完成,但偉大的政府不予承認,一定要車主再花一筆錢,以台灣的標準再來一次;驗車費當然含在售價裡。」

這位網友的意思應該是,進口的車輛在國外都早已完成相關的車輛檢驗,所以台灣應該直接承認該車已符合各種檢驗標準就可以,車子進口到台灣後就不用再驗一次了(「強姦」二字不予置評)。

這樣的意見也不無道理,但問題是每個國家對於交通工具的規範都有各自的標準、有各自希望達成的政策目標,例如-被眾多網友所詬病的-為了降低空氣污染而設定極為嚴格的污染排放標準等,既然各國標準可能不一,當然就不可能直接承認國外的檢驗結果。更何況,本來就不應直接承認他國的檢驗結果,否則,既然美國人牛肉都吃得那麼痛快,我們也不會仍以狂牛病為由禁止美國牛肉進口了。

我們當然也可以檢討政府關於空污、油耗、噪音等標準的設定,但這事涉行政機關的專業裁量空間與政策目標的設定,要改變現況確實不太容易,大概非得請立委出馬不可。但我們可以挑戰的,應該是基於國外已完成的檢驗項目,要求政府降低檢驗的項目、費用與流程等,這樣或許會較容易達成。


完稅車被依拼裝車規定沒入的風險

事實上,完稅車除了可能被依第一款沒入外,仍有可能被依第二款「拼裝車」的規定沒入,而且也確實有判決認定完稅車仍屬拼裝車,車主打到高等法院還是敗訴,最後車子就被銷毀了。關於拼裝車的認定,我們會在下集說的更清楚,此處就先簡略說明。

目前法院判決關於拼裝車認定的見解,可分成兩類:第一種是「只要沒有來源證明文件,就是拼裝車」;第二種認為,有沒有來源證明,跟是不是拼裝車,這是兩件不相關的事,有來源證明的車有可能是經拼湊組裝而成,而無來源證明的車也可能是全原廠配備、並非自行拼湊組裝而成,因此是否為拼裝車應由相關監理單位或專業鑑定機構認定。

若是遇到持第一種見解的法院,完稅車由於有來源證明,自然不會被認為是拼裝車。而第二種見解則可謂是雙面刃,因為無論是否有來源證明文件,都必須實際檢驗車輛才能認定是否是拼裝車,因此,沒有來源證明的車在實際檢驗後有可能不算是拼裝車,這對廣大無牌、無完稅車的車友來說,是一大福音;而有來源證明的完稅車在檢驗後亦可能被認為是拼裝車,這就是完稅車可能被依拼裝車規定沒入的情形,對完稅車車主來說,這並不是個好消息。

目前持第二種見解的法院畢竟仍屬少數,因此完稅車雖仍有被依拼裝車規沒入的風險,但這樣的風險確實比無來源文件的車低得多。


因第一款扣車而打官司時之答辯理由

好了,談完依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而扣車的規定後,我們可以來思考一下,若有人騎未經安全審驗合格的無牌車上路,因而被扣車時,他是不是還有機會打官司把車子要回來?

仔細分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12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文認為裡面並沒有所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為「未領用牌照行駛」與「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都是十分明確的要件,幾乎沒有爭議的空間,所以,如果想要在這些要件上辯解,應該是沒有勝算可言的。

或許可考慮的一個方向是,請求法院檢討行政機關(亦即各地監理站)的沒入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兩項子原則,即「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如果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就會把處分撤銷,也就是把車還你。

簡單說明一下,必要性原則指的是,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所以,在你騎無牌的、且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的車被攔檢的當下,由於你的車未經安全審驗,所以這可能是一台具有潛在危險性的車,此時,除了沒入外,如果有其他措施也能達成「確保騎士與路人的生命安全、確保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不受威脅」的目的的話,那麼警察或交通裁決所應該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措施。

而狹義比例原則指的是,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簡單地說,就是不能用大砲打小鳥。把你的車沒入雖然造成人民的財產損失,但同時也保障了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但是如果沒入造成的損失大於所保障的利益,那就表示沒入的處分違反了狹義比例原則。

在狹義比例原則的檢驗裡,我們可以請求法院將車輛交由專業的機構鑑定,看這輛車是不是真的對公眾交通造成重大威脅,如果車輛仍品質優異,那麼當然就不致對公眾造成危險,所以沒入的處分就可能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2號判決是這樣說的:
「行政機關依前開法律規定為行政處分時,應恪遵法律之文義,認定車輛須為「拼湊組裝」之車輛。此外,並應依立法意旨一併衡量車輛之組裝是否不符安全設計之規範。」

所以,我建議的答辯理由也是法官說的,不是我憑空想像的。

上述法律概念的操作,以及如何把證據和事實與法律概念相結合、並做出具說服力的陳述,那就是律師的專業了,這種專業的事,還是交專業的人才吧,本文在此就不深入討論了。


四、結論

簡單地說,結論就是,立法者認為,沒牌車如果沒通過安全審驗,那麼這就是一部品質無從確保的車,若上路行駛會有危險性,所以警察有權依法將這種車沒入。

所以,沒通過安全審驗的無牌車,就算有完稅證明、出廠證明、購買發票也沒用,照樣會被扣車。所以多花了些錢去買全車完稅的車的人,最好還是拿去驗驗那啥安全審驗的,否則還是會被扣車,那自己豈不成了多花冤枉錢的盤子?

給警察先生的話:
警察先生,法律給了你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加第二項,你就好好地用它吧,不要再用那啥拼裝車的規定了,不但爭議沒完沒了,重點是該沒入的車最後搞到沒法沒入,那就枉費立法者的一番苦心了。

給看到重機違規的人:
看到無牌、貼牌的重機,那就拿起手機來檢舉吧,這些無牌重機十之八九警察都可以用第一款扣車,而且能還能確定就算打官司也幾乎不可能把車要回來。至於可能電話打完車早就不見了,那就督促警察多多欄檢吧。

給無牌車的車主:
這下應該比較了解被扣車的真正風險高低了吧,有這樣的規定我也沒辦法,看是要動員立委修法,還是上法院打官司,先有個心理準備也好。如果真的到了要打官司的那一天,而且真的很想把車要回來,別忘了找個好律師;要是律師費用遠高於車價,那就敞開心胸揮別車車吧。

給完稅車的賣家:
不要再誤導沒知識又想玩無牌車的賣家了,你的完稅車還是會被扣車的,而且扣了就拿不回來了,沒有那種「扣也扣不死」的事。

給想買無牌車的人:
除了知道拼裝車扣車的規定外,現在知道確實有條法律是在防堵無牌車的了吧,而且比拼裝車的規定更嚴格、更有效率,再加上「沒牌車大作戰之貼牌到底O不OK啊」裡關於貼牌的法律責任的說明,有沒有讓你更清楚無牌車的風險呢?要是自認能承擔這樣的風險,那就放手去買、好好享受吧;要是因此卻步,也不用沮喪,人生嘛,總得面對挫折阿,不是嗎?

給自己的話:
幹,寫了那麼多,還是想買阿。
2008-10-20 11:5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牌車大作戰
寫的真好,可惜我不能加分。台灣實在是需要這種認真追根究底的人。

話說回來,我一直覺得現行規定直接沒入一定有問題,那有這種人民的財產直接沒收的這檔事,可惜我沒相關知識加上沒後台,不然請大法官來釋憲我想這條規定應該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的精神,只是交通部或立法院便宜行事下隨便定的規定罷了。
很詳細的說明
實在感動

十幾年前和幾個朋友玩過一陣的無牌車
遇臨檢不下20次(大部分都停紅燈被攔)
前後被扣了3部
搞了很多方法都要不回車子
深知無牌車的無奈後來都脫手了

當時大部分警察都不知道扣車的正當性
再加上當時鄉下地方的警察都很善良(也許是自己也有對重車的嚮往吧)
僅作警告性處罰如伏地挺身等
現在想想還有點好笑
幾個人把重車牽到路邊
對著警察做起伏地挺身的窘狀...




棍 , 寫那麼長 , 真是高手~~~
(不過我看二行就懶得看了)
台灣的執法方面還是有很大的落差
大部分警察對收破爛的拼裝三輪機車
幾乎不會去取締
因為他們知道
收破爛的,甚麼都沒有
就命一條
就時間多

警察阿警察
這系列的文章我喜歡~~~五分奉上~~超讚的!!

一篇無牌車的論文~~真是有研究探討的精神!!

人要有夢想.心才不會老~~要勇於實現夢想.你才會知道 其實自己好棒!~~http://www.facebook.com/p55cktx
我實在很好奇的想知道...
如果這系列的文章PO到重車論壇..不知是否會被公幹到爆啊??
個人認為.那論壇一言堂的情形很明顯...不太能接受非主流意見.
個人看法.無惡意..
感謝版主提供法律相關條文合案例做說明 這能讓一些想玩重車但花費不起的人有所警惕 感謝版主前輩指導
爾後也請很多玩車懂法律的前輩多多發表相關文章 讓大家不要勿觸法律還損失金錢和時間
給doublechiang,

我在逛露天拍賣時,
看到在有個完稅車的賣場裡,
有人也是舉這第一款的規定問賣家說完稅車會不會被扣,
賣家的回答是,
這一條規定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所以已經無效。

這應該是賣家信口開河的回答,因為並沒這回事。

不過話說回來,這條到底有沒可能違憲?
我認為,應該還不致於違憲,
因為雖然把車輛沒入是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
但只要有正當理由、而且也不會"太超過",
(最近我才知道"太超過"是睿靚的名言,真是lag太嚴重了.....)
應該就不會違憲,

有興趣的,如果剛好被扣車、告上地院、高等法院後還是輸了官司,
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
就知道大法官怎麼說了。




doublechiang

文章編號: 8649804
文章日期: 2008-10-20 12:34

» 2寫的真好,可惜我不能加分。台灣實在是需要這種認真追根究底的人。

話說回來,我一直覺得現行規定直接沒入一定有問題,那有這種人民的財產直接沒收的這檔事,可惜我沒相關知識加上沒後台,不然請大法官來釋憲我想這條規定應該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的精神,只是交通部或立法院便宜行事下隨便定的規定罷了。
算來算去
評估風險
其實車價或許不便宜
但是最重要的一條:保險
撞到人可是得要自己從頭陪到尾
這條樓主沒算到吧
當然自己摔車自己就去糊牛屎
但是要是騎無牌車被撞....
對方是可以不用賠的
所以樓主不要再算了
腳踏實地最實在
有那個屁股才去吃瀉藥
沒那個膽沒那個屁股晚上睡覺作夢就好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