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別版論壇上討論一件事
有一個老闆承租的店面門前馬路沒有畫紅黃線,而有一台車子總是在營業時間也停在他的門口影響了他的出入
經過和車主溝通無效後找來警察也說是因為沒有紅畫線所以無法處理
那我就覺得有個疑問
就算是沒有畫紅黃線,道路本來不就該是給人車通行用的而並不是給人停車用的
如果說因為公有地所以大家都可以用
那既然汽車可以放為何放盆栽的放攤車的放xxx就是路霸?
是有那一條交通規則有明確規定道路沒有畫紅黃線就可以擺放汽機車輛嗎?
假設有的話這條規定合理嗎?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不是沒畫紅黃線就能停車的
最簡單的例子
很多山路都是旁邊畫白線
但你車也不能停在灣道處
被人撞上是要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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