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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要求民眾把檢舉時效從7天限期縮短到24小時內非得送件,還要強制規定檢舉影片必須得具備檢驗過的GPS和自動時區。訴求表面上包裝成精進科技執法、讓違規者可以早點收到通知去做出應對,但只要懂一點法規邏輯跟實務,就會發現這完全是在胡鬧。
把民眾檢舉時效壓到24小時內,在法理跟實務上完全是故意刁難。一般人開車出門,有可能是長途旅行、下班通勤或出差,難道大家不用休息、不用工作,當天遇到行車糾紛一回家就得馬上拔記憶卡、剪輯影片、上傳檢舉網站?現行法規給7天,就是為了留給守法用路人合理的處理時間。改成24小時內不送件就失效,擺明了就是利用常人難以達成的極端時限,雖然高喊遏止檢舉魔人但實質上收割普通民眾的檢舉權,好讓違規的人可以靠著這層技術障礙逃避法律責任、讓一般檢舉人知難而退,完全喪失了處罰違規、導正社會秩序的正當性。
再者強制要求檢舉設備非得有GPS跟自動時區不可,這在法律上也嚴重違反了比例原則。我們用一般手機或路口合法拍到的畫面,只要影像能清晰辨識時間、地點和違規事實,在法律上就已經具備完整的證據能力。今天平白無故去限制舉證工具,把門檻拉到一般人做不到的高度,刁難守法舉報者、變相保護違規者,完全是因噎廢食。
交通法規的修改方向,應該是朝向讓大家開車更安全、更守法。這種刻意把限縮民眾權利和精進效率綁在一起的訴求,講得再多正當其核心邏輯仍只是為了方便違規者逃避罰單。這種缺乏法理正當性的神奇提案,在台灣的法治社會裡根本完全行不通。
要抑制檢舉魔人可以,但個人認為實在不適用這樣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