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3日早上,杜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台86線,當天是假日,他開貨車載朋友去運動,後斗放置友人的腳踏車,腳踏車上掛著一片私人用的口罩。但車輛行駛快速道路時,口罩受強風吹落地面,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此事。杜男強調,這是一片口罩,不是一箱口罩,也不是普遍認知的「貨物」,對於挨罰感到不服,認為裁處有失公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汽車駕駛未能妥善固定車上裝載物,影響行車安全。只要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裝載的物品發生滲漏、飛散、脫落或掉落等情況,不論物品的大小或價值,依法會面臨3000元以上至1萬8000元以下的罰鍰。
杜男綁在腳踏車上的口罩,在掉落過程被後方民眾行車紀錄器錄下,後方的檢舉人因此向南警交大檢舉,警方認定杜男行為構成「所載貨物掉落」,違反道交條例規定,市政交通局開罰,處以1萬2000元罰鍰,杜男無法接受罰單,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高等行政法院確認裁決事證明確,宣告駁回,維持1萬2000元的處分。另外,訴訟費用300元也由杜男負擔。
掉口罩要罰1萬2也太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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