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摔,也算值得了。[XD][XD][XD]
爽5
兩者都有受傷,所以應該不存在以刑逼民,單純看肇責的話,進袋(撞人的)那個方向是閃紅燈會有較高的肇責,但因雙方都沒有減速(閃紅燈方要停下確認後再行駛、閃黃燈方要減速確認後再行駛),所以肇責大概4:6。
我了解了,我們撞與被撞看的都是不同人,正確是沒停互撞
jxv wrote:播放影片花蓮...(恕刪)
酸得剛剛好[笑][笑][笑]
觀念正確,10次車禍9次慢,下次快一點就過去了,吱吱
都說是畜牲了,當然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