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路口人行道旁 臨停 未下車 遞交 物品給 人行道 等待 家人 後 趁路口 綠燈
準備行駛, 先 讓 後方 鄰近 A車先行後, 看 B車 還有段 距離 遂 打右轉方向 燈
後 靠 人行道緣石 右轉 離開 遭後方 B車 以 車輛起駛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檢舉 !



**鑒於網路酸民質疑,補充路口實景及有打方向燈之佐證!
本人疑問:
1. 檢舉照片很清楚 可視 ,本人於行駛 期 間 有打右轉燈 。 但 經申訴 後 遭 轄區 員
警 以 車輛未依規定打左轉燈 ,判定違規 ,維持原判 若不服 ,則 限期 1個月
內 自行 辦理行政訴訟 !
2. 處罰 法條 為道交條例 109條 第 2項第 1款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但該 條 明
示 規定 為汽車駕駛人應遵守 。
3. 以 本人情境 ,若要打左轉燈 ,則 不到一秒 便要 打右轉燈 ,這樣合理嗎 ?本人
覺得 車輛行進前已有打 右轉 方向燈 有達 法令 預示 之 目的 且本人要右轉
為何 一定 要 打左轉燈 ?
4. 這樣 去行政訴訟 還要具狀 、 請假 划算嗎 ?
以上,還請大家惠賜
卓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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