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發生離譜酒駕案!去年12月,一名黃姓男子酒後開小貨車外出,在路口追撞騎機車停等紅燈的黃姓女子,造成黃女腦部重創,經送醫搶救後至今仍嚴重癱瘓,需要專人24小時照護。檢警調查黃男肇事當下,酒測值高達0.95毫克,且是酒駕累犯,但考量黃男自首符合減刑條件,依酒駕致人重傷罪判處2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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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至重傷而且又是累犯
沒有受到關注的案件法官都輕判
撞癱瘓一審才2年8個月,難怪酒駕無法降低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選了"自首"減輕其刑

cruiseton wrote:
111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
觸犯該條文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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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無奈只能判三年以下
等藍白利法院修正法案喽,一旦酒駕撞傷、死人
法官不需判刑,檢驗酒駕後直接入獄,刑期跟著受害人一樣的刑期
撞死人->死刑,撞傷人->關到受害者痊癒為止(依據一級醫院報告),不得假釋
財損,受害人損失一律全賠,由三位不同會計師直接核算,法院直接執行
此外,政府受監獄人滿為患之苦,拼命為違紀犯案者降低刑期
應考慮開放民營監獄,民營監獄效率遠勝於政府監獄
政府應將政府監獄條件、預算為標準,直接開放民營(政府支付費用)
民營監獄在公營監獄相同條件下,絕對海賺數鈔票
政府只要做好審查、稽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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