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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不是法匠,能依立法精神判決的法官!

法匠通常指,只會解釋法律條文,而不考量情理是否適當的司法人員!




已達提醒周邊人車效果 不算違規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車輛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常見「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到檢舉,並遭裁罰三千元。但日前一件檢舉開罰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撤罰,因為法官認為,只要打方向燈的行為,已能達到提醒周邊人車的實效,就不算違規。



蘇姓男子今年一月駕車行經國道三號,從外側輔助車道換至外線車道時,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被開單裁處三千元罰鍰。蘇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有打方向燈,是方向盤回正時方向燈自動熄滅,且後方車輛已知悉其動向,未造成危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並持續至「完成」變換車道。不過中高行法院認為,法規目的在於提醒周邊用路人,避免誤判駕駛動向,依此,汽車變換車道時,只要其持續顯示方向燈的過程,已足使周邊人車獲得提醒,得以預作因應,無誤判其行車動向之虞,即屬「完成」變換車道,毋須待車身完全進入、且方向燈持續顯示至最後一刻。

重複撥燈桿 反易發生意外
法官指出,現行多數車輛方向燈的設計,當方向盤回正時,方向燈撥桿會自動歸位熄滅;若要求駕駛於回正過程中,再重複撥方向燈桿,在變換車道準備回正直行的短暫狀態中,恐怕因此手忙腳亂,反易發生意外,影響行車安全。

此外,大部分車身既已進入欲變換的車道,其行車動態已明,不致有周邊人車不能及時察知因應之虞,如此解釋始合於法規範之目的,依此判決裁罰的處分撤銷。
2025-07-26 7:58 發佈
英明的法官 這樣才對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這就是人治而非法治

當你碰到明君就沒問題

碰到恐龍直接GG

因為法官判決都用自己的感覺與解讀來判而不是根據條文敘述

至於條文敘述有問題那就是立法單位沒文化的問題




再說道立法精神

20歲可以投票這是甚麼立法精神?

你覺得只要滿了20歲那心智就自動變成熟?

未滿20歲的就肯定心智不成熟?

這就是你所謂的立法精神?



真的法條有問題就修改條文

這才是正確的打開方式

台灣的立法院放著一堆莫名其妙的條文不去審不去修


就整天在那邊搞政治鬥爭

政黨才是真正的社會毒瘤
pcian

現在18歲就有公民投票權了

2025-07-27 0:31
檢舉全程未打方向燈的人,真的有病要看醫生,!
小野田

我在義大利佛羅倫斯自駕的時候,義大利人他方向燈也是開得很隨便,單線道的狀況下,我很少看到有人亮右轉的方向燈.....

2025-07-26 13:28
ryanx

變換車道保持距離,其實根本拍不到車號,車牌要清楚都已經靠很近,應該是妨礙到對方,才有這閒工夫去檢舉。

2025-07-27 23:14
法有窮,而世事無盡。
以有窮御無盡,殆矣。

青天難遇,恐龍常得。
偶遇青天,草民幸甚。
huang635555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5-07-26 16:01
通常這個要極度幸運
才能遇見萬中存一的法官
要用個案來看
絕不能因為零星少數的個案
就覺得法官好棒棒
這只是少數中的少數而已
好的法官 跟日制壓縮機一樣稀少
台灣人就是窮的剩時間
明明SOP(法規)就在那邊
然後便宜行事了再來浪費時間提訴訟
而且還不是一定贏
要賭法官站哪一邊
SongYC

如果打滿跟連續變換車道如何分辨?

2025-07-26 12:28
重複...........
真正應該檢舉的是打了方向燈馬上切
未提早打,這種最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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