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通常指,只會解釋法律條文,而不考量情理是否適當的司法人員!
已達提醒周邊人車效果 不算違規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車輛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常見「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到檢舉,並遭裁罰三千元。但日前一件檢舉開罰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撤罰,因為法官認為,只要打方向燈的行為,已能達到提醒周邊人車的實效,就不算違規。
蘇姓男子今年一月駕車行經國道三號,從外側輔助車道換至外線車道時,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被開單裁處三千元罰鍰。蘇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有打方向燈,是方向盤回正時方向燈自動熄滅,且後方車輛已知悉其動向,未造成危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並持續至「完成」變換車道。不過中高行法院認為,法規目的在於提醒周邊用路人,避免誤判駕駛動向,依此,汽車變換車道時,只要其持續顯示方向燈的過程,已足使周邊人車獲得提醒,得以預作因應,無誤判其行車動向之虞,即屬「完成」變換車道,毋須待車身完全進入、且方向燈持續顯示至最後一刻。
重複撥燈桿 反易發生意外
法官指出,現行多數車輛方向燈的設計,當方向盤回正時,方向燈撥桿會自動歸位熄滅;若要求駕駛於回正過程中,再重複撥方向燈桿,在變換車道準備回正直行的短暫狀態中,恐怕因此手忙腳亂,反易發生意外,影響行車安全。
此外,大部分車身既已進入欲變換的車道,其行車動態已明,不致有周邊人車不能及時察知因應之虞,如此解釋始合於法規範之目的,依此判決裁罰的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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