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這個事件與"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類似
一個是肇事逃逸,一個是積怨不滿
撇除動機不談,兩個案件都是因為行兇者個人因素,最終導致被衝撞群眾大量傷亡
那麼我們來看一下,珠海市案的最終判決:
根據維基的紀錄,2024年12月27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樊維秋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那台灣的司法檢警單位,會不會最終又是輕罰輕判?
各種政治人物會不會最後又來一句,尊重司法、震怒、表示惋惜.....廢話一堆就是沒辦法做事
大家怎麼想?
惡即斬 wrote:
基本上這個事...(恕刪)
台灣除非檢查官能證明駕駛是故意想撞死人,不然就只能判過失致死,過失致死罪可易科罰金或5年以下,3死12傷,除非法官把一人當一案來判,不然說不定3年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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