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行人罵得很爽,法令規定的不看不懂,我懷疑01這裡都是法盲。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汽車指所有汽車(其他章節有規範慢車,內容敘述相同)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要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的是汽車,行人不包括在內。(其他章節有規範慢車,內容敘述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3條至139條是規範行人的內容,沒有一條內容有敘述要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第 133 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第 134 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第 135 條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二、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三、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第 135-1 條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行人徒步區,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通過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聲光號誌已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第 136 條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第 137 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第 138 條行人行走時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禮讓其先行通過。第 139 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到底誰違規到底誰要讓用討論的 都沒有用直接做實驗比較快救護車直接把那個行人給撞下去 輾過去看法官怎麼判~就知道結局了再來~通通都撇去交通規則我講白的~行人.就是白目到極點那個行人~可不是年老行動不便者.不是殘障者他是一個活蹦亂跳的正常人只要是正常人~看到汽車駛來人類自衛的本能~就是閃避但那個阿呆~居然以肉身擋車~螳臂擋車~還有時間比中指真是白目到極點哪天~救護車司機精神恍惚~這樣直直給你撸下去 輾下去痛哭流涕的是你與家人 誰還會在乎誰對誰錯 賠多少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