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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衝撞車式插隊法 一次不行何不再來一次

標題不是我註解,所以不會違反01規定。youtubeu 也沒禁止。管妹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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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撞車式插隊法 一次不行何不再來一次



有比板金有效果的,大概就是膽識「Guts」

第一次,衝撞進去,已經成功一半,因為切進去,沒讓,可是候車有讓開一個位子。

.....卡吱,比較有效。
2024-12-24 0:52 發佈
社底 + 貨車 = 路權 ♾️
請檢舉讓他痛才會學教訓,不然不就是拿用路人的生命開玩笑。
Prada1024

我也常碰到這種插隊,請問這個可以檢舉哪一條? 地上沒有雙白線.

2024-12-24 12:04
bured

2組關鍵字: 1.安全距離 2.迫使讓道

2024-12-24 22:38
插隊就要快狠準,在台灣開車是沒在禮讓這回事,除非車主今天心情很好。
被插隊車可檢舉以迫近的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拍攝車檢舉於道路中央暫停,看哪一張會成立,反正都是43條,有明顯避讓動作成案就有成案機率
插個隊扣牌半年可以好好休息一下
騎機車可以這樣騎,

一樣的事情開車卻要被放上網公審?

雙標?

機車這種事情發生率可是多10,000倍。
jiahsien

巴黎鐵塔翻過來轉過去 但台灣駕駛人很好玩的點是...機車擠汽車叫做車道共享;而汽車擠機車則叫逼車....理論上不該有所區別,但事實是,人換了工具,腦子也跟著換了

2024-12-24 12:54
jiahsien

巴黎鐵塔翻過來轉過去 所以機車可以這樣騎,而汽車不能這樣開~ 很妙吧![笑到噴淚]

2024-12-24 12:55
反正是老闆的車
我是打零工領現金

還好後面沒大車收掉拍攝車

不要手軟檢舉下去

借問

這種插隊 還有誇張直接在隔壁車道上卡著插隊的
要用哪條檢舉?

在排隊道跟非排隊道的後車
用的檢舉法條 是不是不一樣?
被插隊車: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拍攝車:(舉發機率不高)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這條機率比較高: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消火男

依我檢舉的經驗,驟然減速暫停的舉發比例比較高,但我大多都有拍攝到前車的前方無異狀,才能證明非遇突發狀況。迫使讓道,桃園地方法院有個判例,你得證明對方是"惡意"。第45條成案機率也蠻高的,但才600元

2024-12-24 11:13
遇到這種的就別讓他 有種來撞

月初開車出門一台森林人插隊不成直接撞上來
前下巴有個很小的刮傷
警察來做筆錄卻說我在浪費時間希望放三方一馬
想想也對,假日寶貴,但對方卻不認為自己在逼車
不道歉就吃罰單吧




tjazz

這在高雄暖市可能是不予舉發XD

2024-12-24 9:16
alancn64

實用文,給五星

2024-12-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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