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夜間10點半左右,在只有我一台車,路口暈暗的情況下
左轉,遇到警察攔下,說我左轉彎未依規定行駛內車道,當場傻眼。
雖然心有不甘,但還是配合警察,也拿了紅單!
回定後照著他開的紅單上寫的45條1項4款 罰900元,查了法規,怎麼也沒有左轉彎車未依規定行駛內車道 這一條!
倒是看到網友右轉彎車未依規定行駛外車道,48條1項4款 罰600元
想知道倒底是哪一條?
唉~~搞的我心情真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彎換車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未慢行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區,佔用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首左轉彎,不先駛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不應該罰到900元,因為應處罰鍰是200以上600以下,而寫錯的45條都是200元以下的
Live long, and pro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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