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路權很重要
沒有人否定
但擁有直行路權的車
就能恣意飆速逞快
萬一發生肇事
通常卻享較低肇責
這一直是比較讓人爭議的點
先不談一般輕微超速
以我們台灣的道路速限設計
常超過速限,見怪不怪
我們先談目前法規制定的
超過速限40公里,則屬危險駕駛
之所以被歸為危險駕駛
一定隱含著如此高速飆車
肇事一定會有危險的事發生
但,在判肇責時,
卻常在直行路權的保護傘下
承擔較低的肇責
肇責比沒因“危險”而加重,
這也難怪會被爭議
一般道路,超過限速40被列危險駕駛
有人覺得快,有人覺得還好
坦白說,我個人認為
你要怎麼爽,只要可控而不肇事都好
所以既然要飆
就要篤定路口沒轉彎車
行進間沒螃蟹車會突然駛入
但既然選擇了飆
就要站在用路人的立場來設想
拿時速100公里來算
這是怎樣的概念?
這相當是秒速27.7777公尺
也就是3秒可以行進近85公尺
4-5秒則還在100公尺以外
100公尺在市區道路不算短了吧!
先撇開那種想切就切,想彎就彎的三寶
別說你開車從不需轉彎
用路駕駛總會遇到
需要切出變換車道,
或是需要轉彎的時候,
他有沒有可能在肇事前4-5秒
研判認為有超過100公尺的安全距離了
經過1-2秒的思考,同時再看前方狀況
所以便決定起步進行轉彎或切車了
此時視線已注視他的車前
而不管看似應無來車的車道了
一般駕駛都會順順的前進而不冒進
所以不太會重重的踩油門
因此就在剩下的3秒
就遭還在85公尺外的車子給追上了
碰撞後
只能啞巴吃黃蓮
主因便是天條---沒禮讓直行車
但實際上,在做變換前
已確認80-100公尺以外是沒車狀態
哪知就在3秒的時間
路權無敵的車就來了...
很多的轉彎或切車車禍
是不是都是這樣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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