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駛在台中東區鐵路街
要往六順路時右轉

有打右方向燈,
由於六順路下一個路口要馬上左轉,
所以在鐵路街停止線停讓後,
直接駛入六順路內車道。
過了半月之後,
收到了一張民眾檢舉罰單,還故意擷取那種看不到我的右方向燈的照片
地點是六順路拍到我從鐵路街
轉過來內車道

上面寫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覺得莫名奇妙,今天就去警局詢問員警,結果那位員警態度非常硬,
好像民眾一定是有錯一樣,



我說那個路口並沒標線,我打方向燈後直接進入六順路內車道有什麼不對,他說不然看一下google地圖,
(我心裡OS:地圖也那麼明顯沒有線了,他還一副囂張樣又咆哮,好像要把我當現行犯一樣的那個臉,一直挑別毛病...
我明明只是來警局詢問而已,
沒想到現代員警已經走樣.....)
因為內心非常不舒服 我就沒再繼續問,
就離開警局,然而他竟然開在後面,
停紅燈時 警察自己都停在雙黃線了,
如果不是我後面沒裝行車記錄器,
我早就檢舉他了




最後詢問各位大大
我這樣這樣轉彎到底有什麼錯?
如果要撤銷罰單什麼方法可以申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