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專業經營者 還是會有翻車的一天 但肯負責 還是給個讚
車主要查之前的保養紀錄時, 會被車廠刁難
而政府也讓車廠濫用個資法,
使得現任車主因無法取得車籍保養資料而進一步蒙受損失
雖然美國的 Carfax 或是 AutoCheck 並非完美
但的確是目前體制上看起來最完善的制度
車子的保養紀錄本來就應該跟著車子的引擎號碼或是VIN碼
這並不牽涉到任何個人隱私, 只要車廠提供資料時, 將車主個資隱藏即可
影片下面有人留言, 法務部有釋文
如果之後有需求而被車廠刁難的人, 或許可以藉由釋文來爭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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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決 字第 1050350037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0 條(104.12.30)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101.09.26)
要 旨:汽車原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如仍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自然人,
利用該等資料,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自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貴府法務局辦理消費者保護行政調查業務,遭廠商以個人資料保護為
由拒絕改善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8 月 27 日府授法保字第 1043311810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得以間接
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者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
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是車輛原廠維修廠將前任車主之車輛維修紀錄提供予
現任車主時,如已運用各種技術將之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
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例如:略去車主身分辨識及
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
情;僅留與車輛物件描述與維修更換情況如入廠日期、里程數、工作
敘述、更換零件項目),即非屬個人資料,對外揭露自無適用本法之
問題;若車輛原廠維修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
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就該等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
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自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始得為之(本部 104 年 12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
12780 號書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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