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鑒於交通違規一直都是國內亟欲解決的問題,為了提升國內用路環境,自從去年6月30日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後,擴大檢舉項目與新的記點制度卻惹來不少民怨,雖然說身為優良的用路人本就該遵守交通法規,但新制受到反彈讓交通部不得不再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包含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簡單來說就是將1200元以下輕違規(共10項)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但行政院在今年3月7日通過後,想當然又引來部分民眾不滿,認為這樣形同放任違規,對於交通安全是在走回頭路。
修正第7條之1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修正第63條
●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修正第63條之2
●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因此最終在5月14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等5種項目,維持開放民眾可予以檢舉,但另外8項目仍不予民眾檢舉。此外違規記點部分,逕行舉發、科技執法、民眾檢舉均排除,須由警察當場攔檢確認駕駛者身分才可納入記點。總統令則於5月29日發布,新規定目標6月底正式上路實施。
維持開放民眾檢舉項目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輕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交叉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併排臨時停車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在機場、車站、馬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