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台機車也差一點撞上去,真的是誇張,聽不到救護車的聲音就算了,第二台機車,連救護車都看不到!不過,雖然救護車路權比較大,但之前不是說,還是以燈號路權最大,所以,救護車還是有肇責,看來,開救護車也是壓力很大.
jackie07 wrote:雖然救護車路權比較大,但之前不是說,還是以燈號路權最大,所以,救護車還是有肇責,看來,開救護車也是壓力很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根據以上這個條款,任何車都必須避讓,也不能撞救護車救護車的問題在於,雖可免受紅燈控制,但是也不能撞別的車